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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大型游樂設施運營安全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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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了加強本市大型游樂設施的運營安全管理,防止和減少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等有關法律 、法規 ,結合本市實際 ,制定本辦法 。
  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大型游樂設施運營的安全管理 。
  本辦法所稱的大型游樂設施 ,是指用于經營目的 、承載乘客游樂的設施 ,其范圍規定為設計最大運行線速度大于或者等于每秒2米,或者運行高度距地面高于或者等于2米的載人大型游樂設施 。
  第三條(單位責任)
  以大型游樂設施開展經營性運營活動的企業 、個體工商戶或者其他單位(以下統稱運營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 、規章以及安全技術規范 、強制性標準的要求從事運營活動 ,并對運營安全承擔責任 。
  第四條(行政管理職責)
  市和區縣質量監督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大型游樂設施運營安全的監督管理。
  本市安全生產 、綠化市容 、旅游 、體育等行政管理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 ,協同實施本辦法 。
  區縣人民政府應當督促本行政區域內大型游樂設施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協調解決相關重大問題 。
  第五條(安全責任保險)
  本市推行大型游樂設施安全責任保險制度 ,鼓勵運營單位投保相關安全責任險,以提高運營單位的安全管理水平和事故賠付能力 。
  第二章 設施和人員管理
  第六條(注冊登記制度)
  本市大型游樂設施依法實行特種設備注冊登記制度 。
  第七條(購買和租賃)
  運營單位購買或者租賃大型游樂設施前 ,應當查驗生產廠家制造許可證 、產品質量合格證 、設計文件鑒定報告 、型式試驗報告和產品使用說明書 。
  運營單位購買或者租賃已登記使用的大型游樂設施 ,還應當查驗安全技術檔案和質量監督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特種設備注冊登記證明。
  第八條(安裝要求)
  運營單位安裝大型游樂設施的,應當選擇具有相應安裝資格的單位進行安裝。
  安裝完成后,安裝單位應當對大型游樂設施的安全技術性能進行自檢 。自檢合格后,應當向運營單位出具自檢合格報告 。
  第九條(監督檢驗)
  運營單位憑自檢合格報告向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申請監督檢驗 ,取得安全檢驗合格標志后 ,方可投入使用 。
  運營單位應當將安全檢驗合格標志置于大型游樂設施的醒目位置。
  第十條(申請注冊登記)
  大型游樂設施投入使用前 ,運營單位應當持下列資料向所在地的區縣質量監督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特種設備注冊登記:
  (一)營業執照 ;
  (二)組織機構代碼證 ;
  (三)特種設備注冊登記表 ;
  (四)特種設備監督檢驗報告 ;
  (五)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書。
  大型游樂設施已在他處登記使用過的 ,運營單位還應當提交當地質量監督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注銷特種設備注冊登記的證明文件 。
  區縣質量監督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受理申請后10個工作日內 ,向運營單位出具登記證明 。
  第十一條(登記的變更和注銷)
  在用的大型游樂設施因轉讓 、出租、委托經營等情形導致實際運營單位發生變動的 ,新的運營單位應當向設施所在地的區縣質量監督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特種設備注冊登記變更手續 ,原運營單位應當予以配合 。未辦理變更手續的 ,原運營單位不得移交使用 。
  大型游樂設施搬遷或者拆除的 ,運營單位應當在搬遷或者拆除后30日內 ,向所在地的區縣質量監督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特種設備注冊登記注銷手續 ,并提交設施去向的情況說明 。
  第十二條(人員配備)
  運營單位應當設置安全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的安全管理人員 。
  運營單位應當根據本單位大型游樂設施的情況,配備操作人員和維修保養人員 。運營單位沒有維修能力的 ,應當將維修工作委托具有相應維修資格的單位承擔 。
  運營單位的安全管理人員、操作人員和維修保養人員應當依法取得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資格 。
  第十三條 (培訓)
  運營單位應當對安全管理人員 、操作人員和維修保養人員定期進行安全教育和培訓 ,保證其具備與崗位職責相適應的技術能力和安全作業知識 。運營單位應當建立作業人員培訓記錄 ,并至少保存3年 。
  質量監督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對運營單位的培訓進行指導和監督 。
  第十四條(流動式運營活動的提前告知)
  利用大型游樂設施舉辦流動式運營活動的 ,活動承辦單位應當依法取得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門的審批 。
  活動承辦單位應當在活動舉辦前60日 ,將活動名稱 、時間 、地點 、主要內容 、運營單位 、負責人以及大型游樂設施名稱 、數量等情況書面告知活動舉辦地的區縣質量監督行政管理部門。
  質量監督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對利用大型游樂設施舉辦的流動式運營活動進行指導 ,督促運營單位申請監督檢驗 、設備登記和開展人員培訓 ,并在運營過程中加強現場監督檢查 。
  第三章 安全運營管理
  第十五條(安全管理制度)
  運營單位應當建立和執行以崗位責任制度 、安全檢查制度、安全操作規程 、維修保養制度、培訓考核制度等為主要內容的安全管理制度 。
  運營單位應當建立每日運行日志和維修保養日志 ,并至少保存3年 。
  市質量監督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制定大型游樂設施安全管理制度大綱的示范文本 ,并向社會公布 。
  第十六條(應急預案和演練)
  運營單位應當編制至少包括以下內容的應急預案:
  (一)運營單位概況和安全狀況分析 ;
  (二)大型游樂設施危險性辨識和傷害后果預測 ;
  (三)應急救援裝備和急救物品配置 ;
  (四)大型游樂設施事故預警預防措施 ;
  (五)大型游樂設施事故應急處置程序 ;
  (六)大型游樂設施事故應急技術措施 。
  運營單位應當在運營前,將應急預案報所在地的區縣質量監督行政管理部門備案。應急預案修改的 ,應當在修改完成后及時備案 。
  運營單位應當適時組織應急預案演練 ,提高應急救援的技術水平和熟練程度 。
  質量監督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對運營單位應急預案的編制和演練進行指導 。
  第十七條(安全防護措施)
  運營單位應當采取下列安全防護措施:
  (一)在大型游樂設施的運行區域周圍 ,設置隔離護欄或者采取其他隔離措施 ;
  (二)在大型游樂設施運行中可能發生墜物情況的區域 ,設置安全防護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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