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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消防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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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消防工作 ,預防和減少火災危害 ,保護公民人身和公私財產的安全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和有關法律 、法規的規定 ,結合本市實際情況 ,制定本條例 。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一切國家機關 、社會團體 、企業 、事業單位 、居(村)民委員會(以下簡稱單位)和個人適用本條例 。
  第三條消防工作遵循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堅持專門機關與群眾相結合的原則 ,實行防火安全責任制 ,推進消防工作社會化 。
  第四條消防工作的發展應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 ,消防基礎設施建設應當納入城市總體規劃 ,使消防工作與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相協調 。
  消防建設經費應當納入各級人民政府的財政預算 ,并逐步增加 。
  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實行消防工作責任制 。市人民政府統一領導本市的消防工作 。區 、縣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工作 。鄉 、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組織、指導 、督促本區域內的單位和個人做好消防工作。
  市公安局主管本市的消防工作 。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設立的公安消防機構 ,具體負責消防管理、監督工作。
  軍事設施等的消防工作 ,按照法律 、行政法規的有關規定 ,分別由部隊或者有關主管部門負責 。
  第六條對在消防工作中做出重大貢獻或者對舉報違反消防安全行為有功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表彰、獎勵 。
  第七條每年11月9日為本市消防日。

  第二章消防組織
  第八條公安消防機構依照各自的權限 ,履行下列職責:
  (一)貫徹 、執行消防法律法規,監督消防法律法規的實施;
  (二)編制消防規劃 ,送有關部門備案 ,配合有關部門監督消防規劃的執行 ;
  (三)負責新建 、改建 、擴建 、內裝修等工程項目消防設計的審核 ,施工中的消防監督和工程竣工后的消防驗收 ;
  (四)負責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生產 、儲存 、銷售 、運輸 、使用或者銷毀的消防監督 ;
  (五)依法負責消防產品的日常管理 ;
  (六)開展消防安全宣傳 ,組織消防安全培訓 ,管理或者指導消防隊伍的建設和訓練 ;
  (七)組織消防安全檢查 ,督促 、責令火災隱患的整改;
  (八)組織 、指揮、承擔火災撲救工作 ,負責火災原因的調查 、認定,進行火災統計 ;
  (九)開展消防科學技術的研究 ,推廣消防科學技術研究成果 ;
  (十)確定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安全重點單位 ;
  (十一)上級主管部門認為應當由公安消防機構履行的其他職責。
  第九條公安消防機構配備的消防監督檢查人員履行下列職責:
  (一)定期進行消防安全檢查 ,督促單位制訂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除火災隱患 ;
  (二)宣傳消防法律 、法規知識 ;
  (三)指導專職消防隊和義務消防隊的業務訓練 ;
  (四)參加火災事故的調查、勘查和認定 ,提出處理意見 ;
  (五)公安消防機構規定的其他職責 。
  消防監督檢查人員應當學習有關的專業知識 ,提高執法水平 ;在履行職責時 ,應當持有消防監督檢查證 ,遵守法紀 ,嚴格執法 ;不得濫用職權 、玩忽職守 、徇私舞弊 。
  第十條本市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標準設立公安消防隊 ,并根據城市建設的發展配備相適應的消防裝備 。
  公安消防隊應當在公安消防機構的領導下,加強管理教育和業務技術訓練 ,保持消防裝備的完好 ,加強執勤 ,隨時做好滅火準備,接到火災報警應當迅速趕赴火場 ,有效撲救火災 。
  第十一條生產規模大 、火災危險性大的單位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專職消防隊 ,鄉 、鎮和村根據需要和可能建立專職消防隊 。專職消防隊可以由一個單位建立 ,也可以由幾個單位聯合建立。
  專職消防隊所需經費由組建單位自行解決 。
  第十二條單位可以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義務消防隊 ,增強自防自救能力 。
  第十三條專職消防隊和義務消防隊的業務訓練 、火災撲救等,應當接受公安消防機構的指導和指揮 。
  第十四條依法建立的各級消防協會在市公安消防機構及其他有關部門的指導下 ,依照協會章程開展消防學術交流、消防宣傳教育和推廣先進消防技術。

  第三章社會消防
  第十五條機關、團體 、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制定并落實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規程;
  (二)實行防火安全責任制 ,確定本單位和所屬各部門、崗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 ;
  (三)針對本單位的特點對職工進行消防宣傳教育 ,制定防火、滅火方案以及火災發生時保護人員疏散等安全措施 ;
  (四)改善防火條件 ,組織防火檢查 ,及時消除火災隱患 ;
  (五)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配置消防設施和器材 、設置消防安全標志 ,并定期組織檢驗、維修 ,確保消防設施和器材完好 、有效;
  (六)保障疏散通道 、安全出口暢通,并設置符合國家規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標志 ;
  (七)組織火災自救,保護火災現場 ,協助火災原因調查 。
  居民住宅區的管理單位 ,應當依照前款有關規定 ,履行消防安全職責 ,做好住宅區的消防安全工作 。
  單位的負責人是本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
  第十六條消防安全重點單位除應當履行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的職責外 ,還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建立防火檔案 ,確定消防安全重點部位,設置防火標志 ,實行嚴格管理 ;
  (二)實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記錄 ;
  (三)對職工進行消防安全培訓 ,管理本單位的專職消防隊和義務消防隊 ;
  (四)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定期組織消防演練 。
  第十七條單位的上級主管部門應當組織 、指導 、督促所屬單位做好消防建設 、管理和火災預防工作 ,協助公安消防機構做好對所屬單位的消防監督工作 。
  第十八條消防基礎設施由城市建設 、郵電等部門分別負責建設和維修 ;其中開發區 、工業區和居住區消防基礎設施的建設,由負責開發建設的單位在公安消防機構指導下組織實施。
  第十九條除教學 、醫療 、防疫 、公共福利 、市政動遷 、解困用房以及軍事設施等建筑工程外,新建 、改建和擴建的建筑工程 ,應當繳納消防建設費。
  消防建設費的征收 、管理和使用辦法由市人民政府規定 。
  第二十條新聞出版 、廣播電影電視 、文化 、教育等部門和工會 、婦聯 、共青團等群眾團體應當采取各種形式 ,做好消防宣傳教育工作 。
  第二十一條托兒所、幼兒園 、初等 、中等學校 、敬老院、福利院 、醫院等單位,應當制訂火災發生時保護嬰幼兒 、學生 、老人 、殘疾人和病人的安全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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