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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勞動保護監察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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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勞動保護監察 ,保障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的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 ,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 ,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勞動保護 ,是指為了保障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的安全和健康所采取的各種措施 ,包括勞動安全衛生 、工作時間、休息休假 、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護等。
第三條 在本市范圍內的企業 、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適用本條例 。
本市各級國家機關 、事業單位 、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勞動者 ,依照本條例執行 。
第四條 勞動保護工作遵循安全第一 、預防為主的方針 ,實行用人單位負責 、行業管理 、國家監察和群眾監督相結合的管理體制 。
第五條 勞動者有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享受休息休假和工傷保險待遇 、接受勞動安全衛生技術培訓的權利 。
勞動者對違反勞動保護法律 、法規,危害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的行為 ,有權提出批評 、檢舉和控告 。
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 ,應當遵守勞動保護法律 、法規,遵守安全操作規程和有關規章制度 ,正確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
第六條 本市鼓勵和發展勞動保護科學技術研究 ,推廣有利于改善勞動條件的先進技術 ,提高勞動保護水平 。
對在消除重大危險 、危害因素,防止傷亡事故 ,改善勞動條件和開展勞動保護科學技術研究方面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 ,由市或者區 、縣人民政府給予表彰 、獎勵 。
第二章 勞動保護監察 、管理和監督
第七條 上海市勞動行政部門(以下簡稱市勞動行政部門)是本市勞動保護監察工作的主管部門 ,負責勞動保護的綜合管理和行使勞動保護的國家監察職能 。
區 、縣勞動行政部門按照管理權限,負責本轄區內勞動保護監察工作 。
衛生、技術監督等行政部門依照各自的職責,協同勞動行政部門開展勞動保護監督管理工作 。
第八條 勞動行政部門實施勞動保護監察的主要職責是:
(一)監督 、檢查行業管理部門、用人單位執行勞動保護法律 、法規 、規章以及國家 、行業 、本市勞動安全衛生規程和標準的情況 ;
(二)督促行業管理部門和用人單位編制 、落實勞動保護技術措施計劃 ;審查用人單位新建、改建 、擴建和技術改造項目中有關勞動保護的工程技術措施;
(三)監督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安全教育和安全技術培訓工作 ;負責用人單位生產經營主要負責人 、勞動保護專職管理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的考核 、發證工作 ;
(四)負責鍋爐 、壓力容器和特種勞動防護用品生產許可證的管理工作,對特種設備進行產品安全認可;對特種設備的安裝、維修保養和檢測檢驗單位以及特種作業人員的培訓機構進行資質認可;
(五)對用人單位的勞動衛生工程技術措施及其組織管理實施監察 ;
(六)組織重大事故隱患評估分級和傷亡事故的調查處理 ,參加職業病的調查 ,按照規定通報傷亡事故和職業病情況 ;
(七)對違反勞動保護法律 、法規和規章的用人單位 ,發出勞動保護監察指令書;對違反本條例的用人單位 、法定代表人或者生產經營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按照規定建議給以行政處分和實施行政處罰。
第九條 行業管理部門對本行業用人單位的勞動保護實施行業管理 。
行業管理部門的主要職責是:
(一)組織貫徹執行勞動保護法律 、法規、規章以及國家 、行業 、本市勞動安全衛生規程和標準 ;
(二)編制行業勞動保護的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
(三)指導用人單位制定和落實勞動保護措施計劃 ,督促用人單位落實對重點勞動保護技術改造項目和重大事故隱患治理項目的資金投入 ;
(四)組織行業勞動保護的宣傳教育和安全技術培訓 、考核工作 ;
(五)組織行業勞動保護工作的檢查和考核,總結 、推廣勞動保護工作先進經驗和管理方法。
第十條 工會依法代表勞動者對用人單位的勞動保護工作實行群眾監督 。
工會對用人單位違反勞動保護法律 、法規的行為和重大事故隱患 ,有權提出糾正意見和改進的建議 ;有權參加因工傷亡事故和其他嚴重危害職工健康問題的調查 ,并可以向有關部門提出追究有關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法律責任的建議 。
第十一條 勞動行政部門設立勞動保護監察員 。
勞動保護監察員是從事勞動保護監督檢查的行政執法人員 。
勞動保護監察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熟悉勞動保護法律 、法規 、規章以及有關技術規范;
(二)堅持原則,作風正派 ,廉潔奉公 ;
(三)具有大專以上文化程度 ,并從事勞動保護工作兩年以上 ;
(四)身體健康 ,能勝任勞動保護監察工作 。
勞動保護監察員由市勞動行政部門按照規定統一進行考核 、發證 。
第十二條 勞動保護監察員依法享有下列職權:
(一)進入生產作業 、經營和施工場所 ,對勞動保護情況進行檢查 ,參加有關會議 ,調閱有關資料 ,向有關人員了解情況 ;
(二)發現有危及勞動者生命安全或者身體健康的緊急情況 ,要求用人單位立即采取應急措施或者停止作業,并及時向勞動行政部門和行業管理部門報告 。
第十三條 勞動保護監察員應當忠于職守,堅持原則 ,保守國家秘密和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
勞動保護監察員在履行職責時 ,應當出示有關執法證件,秉公辦事 ,文明執法 。
第三章 用人單位勞動保護職責
第十四條 用人單位的職責是:
(一)遵守勞動保護法律 、法規和規章 ,執行國家 、行業、本市勞動安全衛生規程和標準 ;
(二)接受國家監察 、行業管理和群眾監督 ,定期向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職工大會報告本單位勞動保護情況 ;
(三)建立和健全勞動安全衛生制度 ,完善安全生產責任制 ;
(四)改善勞動條件和作業環境 ,保障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的安全和健康 。
用人單位的法定代表人對本單位勞動保護工作負全面責任。
第十五條 用人單位可以根據本單位實際需要 ,設置勞動保護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兼職勞動保護人員。
勞動場所危險 、危害因素大的用人單位,應當設置專門的勞動保護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勞動保護人員。
第十六條 用人單位在編制發展規劃和生產計劃時 ,應當同時編制勞動保護技術措施計劃 ,并落實相應的經費 。
第十七條 所有有危險 、危害因素的生產設備或者勞動場所 ,必須有相應的勞動保護設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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