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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實施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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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59號
  現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 ,自2002年9月15日起施行 。

  總理 朱镕基
  二○○二年八月二日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以下簡稱著作權法) ,制定本條例 。
  第二條著作權法所稱作品 ,是指文學 、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并能以某種有形形式復制的智力成果 。
  第三條著作權法所稱創作 ,是指直接產生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的智力活動 。
  為他人創作進行組織工作,提供咨詢意見、物質條件 ,或者進行其他輔助工作 ,均不視為創作。
  第四條著作權法和本條例中下列作品的含義:
  (一)文字作品 ,是指小說、詩詞、散文 、論文等以文字形式表現的作品;
  (二)口述作品 ,是指即興的演說 、授課、法庭辯論等以口頭語言形式表現的作品 ;
  (三)音樂作品 ,是指歌曲 、交響樂等能夠演唱或者演奏的帶詞或者不帶詞的作品 ;
  (四)戲劇作品 ,是指話劇 、歌劇 、地方戲等供舞臺演出的作品 ;
  (五)曲藝作品 ,是指相聲 、快書 、大鼓 、評書等以說唱為主要形式表演的作品 ;
  (六)舞蹈作品 ,是指通過連續的動作 、姿勢、表情等表現思想情感的作品 ;
  (七)雜技藝術作品 ,是指雜技 、魔術 、馬戲等通過形體動作和技巧表現的作品 ;
  (八)美術作品 ,是指繪畫 、書法、雕塑等以線條 、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構成的有審美意義的平面或者立體的造型藝術作品;
  (九)建筑作品,是指以建筑物或者構筑物形式表現的有審美意義的作品 ;
  (十)攝影作品 ,是指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或者其他介質上記錄客觀物體形象的藝術作品 ;
  (十一)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 ,是指攝制在一定介質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無伴音的畫面組成 ,并且借助適當裝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傳播的作品 ;
  (十二)圖形作品 ,是指為施工 、生產繪制的工程設計圖 、產品設計圖 ,以及反映地理現象 、說明事物原理或者結構的地圖 、示意圖等作品 ;
  (十三)模型作品 ,是指為展示 、試驗或者觀測等用途,根據物體的形狀和結構 ,按照一定比例制成的立體作品 。
  第五條著作權法和本條例中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時事新聞 ,是指通過報紙 、期刊 、廣播電臺 、電視臺等媒體報道的單純事實消息 ;
  (二)錄音制品 ,是指任何對表演的聲音和其他聲音的錄制品 ;
  (三)錄像制品 ,是指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以外的任何有伴音或者無伴音的連續相關形象 、圖像的錄制品 ;
  (四)錄音制作者 ,是指錄音制品的首次制作人 ;
  (五)錄像制作者 ,是指錄像制品的首次制作人 ;
  (六)表演者 ,是指演員 、演出單位或者其他表演文學 、藝術作品的人 。
  第六條著作權自作品創作完成之日起產生 。
  第七條著作權法第二條第三款規定的首先在中國境內出版的外國人 、無國籍人的作品 ,其著作權自首次出版之日起受保護 。
  第八條外國人 、無國籍人的作品在中國境外首先出版后 ,30日內在中國境內出版的 ,視為該作品同時在中國境內出版 。
  第九條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的 ,其著作權由各合作作者共同享有 ,通過協商一致行使 ;不能協商一致 ,又無正當理由的 ,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轉讓以外的其他權利 ,但是所得收益應當合理分配給所有合作作者 。
  第十條著作權人許可他人將其作品攝制成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的 ,視為已同意對其作品進行必要的改動,但是這種改動不得歪曲篡改原作品 。
  第十一條著作權法第十六條第一款關于職務作品的規定中的“工作任務”,是指公民在該法人或者該組織中應當履行的職責 。
  著作權法第十六條第二款關于職務作品的規定中的“物質技術條件” ,是指該法人或者該組織為公民完成創作專門提供的資金 、設備或者資料 。
  第十二條職務作品完成兩年內 ,經單位同意 ,作者許可第三人以與單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作品所獲報酬 ,由作者與單位按約定的比例分配 。
  作品完成兩年的期限 ,自作者向單位交付作品之日起計算 。
  第十三條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由作品原件的所有人行使除署名權以外的著作權 。作者身份確定后 ,由作者或者其繼承人行使著作權 。
  第十四條合作作者之一死亡后 ,其對合作作品享有的著作權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的 ,由其他合作作者享有 。
  第十五條作者死亡后,其著作權中的署名權 、修改權和保護作品完整權由作者的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保護 。
  著作權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的 ,其署名權 、修改權和保護作品完整權由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保護 。
  第十六條國家享有著作權的作品的使用 ,由國務院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管理 。
  第十七條作者生前未發表的作品 ,如果作者未明確表示不發表 ,作者死亡后50年內,其發表權可由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行使 ;沒有繼承人又無人受遺贈的,由作品原件的所有人行使 。
  第十八條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 ,其著作權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的保護期截止于作品首次發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作者身份確定后,適用著作權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 。
  第十九條使用他人作品的,應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 ;但是 ,當事人另有約定或者由于作品使用方式的特性無法指明的除外。
  第二十條著作權法所稱已經發表的作品 ,是指著作權人自行或者許可他人公之于眾的作品 。
  第二十一條依照著作權法有關規定 ,使用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的已經發表的作品的 ,不得影響該作品的正常使用 ,也不得不合理地損害著作權人的合法利益 。
  第二十二條依照著作權法第二十三條 、第三十二條第二款 、第三十九條第三款的規定使用作品的付酬標準 ,由國務院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制定 、公布 。
  第二十三條使用他人作品應當同著作權人訂立許可使用合同,許可使用的權利是專有使用權的,應當采取書面形式,但是報社 、期刊社刊登作品除外 。
  第二十四條著作權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的專有使用權的內容由合同約定 ,合同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視為被許可人有權排除包括著作權人在內的任何人以同樣的方式使用作品 ;除合同另有約定外 ,被許可人許可第三人行使同一權利 ,必須取得著作權人的許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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