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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避稅應注意哪些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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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合理避稅應該注意哪些問題

  “合理避稅”又稱“稅收籌劃”。它來源于1935年英國的“稅務局長訴溫斯特大公”案 。當時參與此案的英國上議院議員湯姆林爵士對稅收籌劃作了這樣的表述:“任何一個人都有權安排自己的事業。如果依據法律所做的某些安排可以少繳稅,那就不能強迫他多繳稅收 。”這一觀點得到了法律界的認同 。經過半個多世紀的發展 ,稅收籌劃的規范化定義得以逐步形成,即“在法律規定許可的范圍內 ,通過對經營、投資 、理財活動的事先籌劃和安排 ,盡可能取得節稅(Tax Savings)的經濟利益 。”

隨著國家稅務機制的完善和征稅的正規化 ,太阳成集团一方面要履行自己的義務 ,另一方面也要盡可能地減輕企業負擔 ,“合理避稅”在實施時要注意哪些問題 ?如下:

    一 、合法性

    表示稅收籌劃只能在法律許可的范圍內操作 ,凡是違反法律規定,逃避稅收業務 ,均屬逃稅行為 。征納關系是稅收的基本關系 ,稅收法律是處理征納關系的共同準繩 。納稅義務人要依法繳稅 ,稅務機關也要依法征稅,這是毫無疑義的 。但是 ,現實中 ,企業在遵守法律的情況下 ,常常有多種稅收負擔高低不一的納稅方案可以選擇 ,企業可以通過決策選擇來降低稅收負擔 、增加利潤,稅收籌劃成為可能。

    二、籌劃性

    表示事先的規劃 、設計 、安排。在現實經濟生活中 ,納稅義務通常具有滯后性:企業交易行為發生后 ,才繳納流轉稅 ;收益實現或分配后 ,才繳納所得稅 ;財產取得之后 ,才交納財產稅 ,這就在客觀上提供了納稅前事先做出籌劃的可能性 。另外,經營 、投資和理財活動是多方面的 ,稅收規定則是有針對性的 ,納稅人和征稅對象不同 ,稅收待遇也往往不同 ,這就向納稅人表明可以選擇較低的稅負決策 。如果經營活動已經發生 ,應納稅額已經確定再去圖謀少繳稅 ,就不是稅收籌劃 ,而是偷逃稅收了 。

    三 、目的性

    表示要取得“節稅”的稅收利益 。這有兩層意思:一層意思是選擇低稅負 。低稅負意味著低稅收成本 ,意味著高資本回收率;另一層意思是滯延納稅時間(有別于違反稅法規定的欠稅行為) 。納稅期限的推后 ,也許可以減輕稅收負擔(如避免高邊際稅率) ,也許可以降低資本成本(如減少利息支出) ,不管哪一種 ,其結果都是稅收支付的節約 ,即節稅(Tax Savings) 。從稅收籌劃的起源和定義可以看出 ,稅收籌劃不僅是企業利潤最大化的重要途徑 ,也是促進企業經營管理水平的一種方式,更是企業領導決策的重要內容 ,這也正是稅收籌劃活動在西方發達國家迅速發展 、普及的根本原因所在。總之 ,稅收籌劃是在經營中尋求企業行為與政府政策意圖的最佳結合點 ,成功的稅收籌劃往往既能使經營者承擔的稅收負擔最輕 ,又可以使政府賦予稅收法規中的政策意圖得以實現 。因此 ,從某種意義上來看 ,即使站在政府宏觀調控(比如產業政策等)的立場看 ,稅收籌劃活動也是應該鼓勵 ,至少是不可禁止的 。

    稅收籌劃作為企業經營活動的一項重要內容 ,是在一定的客觀條件下存在的 。這種客觀條件在目前看來至少包括政府依法治稅的水平和稅法變動情況兩類因素 。

    首先依法治稅是進行稅收籌劃的前提 。稅收籌劃是以現行稅制為基礎的 ,如果某一地區的實際稅收經營不是以現行稅法為依據 ,而是以其他類似收入指標的因素為依據 ,那么進行稅收籌劃就失去了實際意義 ,因為前提條件已經消失 ,這是企業進行稅收籌劃應注意的首要問題。

其次由于稅法作為一種法律既有穩定性也有一定的靈活性和變動性,所以進行稅收籌劃應該時刻關注稅法的變化 。在體制轉軌尚未完成 、稅法調整較為頻繁的現階段 ,此點尤應重視 ,因為稅法一旦調整 ,稅收籌劃的依據可能消失或改變 ,籌劃的結果就完全可能與當初進行籌劃的預期相反 。換言之 ,企業的決策者和財務人員應當重視稅法的變化 、調整,據此相應調整稅收籌劃的策略和方法 。任何一個稅法的調整 ,其內容本身就可能是新的稅收籌劃的基礎 ,但關鍵在于決策者如何因地制宜地運用稅收籌劃手段 ,來實現企業的利潤增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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