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辦理印制有單位名稱的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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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辦理印制有單位名稱的發票詳細內容如下: 一 、許可申請受理場所 各區縣稅務局、各財務分局制定的辦公場所或辦稅服務廳 。 二、許可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三 、許可申請條件 有固定經營場所 、財務和發票管理制度健全、發票使用量較大的單位或者統一發票樣式不能滿足業務需求的單位 ,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印制自行設計發票式樣的印有本單位名稱的發票 。法律法規 、規范性文件規定的不可使用印有本單位名稱發票的單位或票種除外 。 四 、需提交的材料 1 、《稅務行政許可申請書》 2 、書面情況說明 3 、《發票購用印制簿》 4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企業資格證書》復印件(僅限于首次申請印制出口專用發票) 5、經辦人身份證件復印件 6 、《印著有本單位名稱發票登記表》 7 、《上海市統一發票印制申請單》 8 、有本單位名稱的發票樣式一式二份 。提交的申請材料應統一使用A4紙張 ,復印件應加蓋企業公章,并在申請時攜帶原件 ,以便核對。 五、實施程序 (一)納稅人申請 (二)各區縣稅務局 、各財務分局指定的辦公場所或辦稅服務廳接受申請 1 、不予受理 。申請事項依法不屬于本機關職權范圍的,應當當場書面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 ,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執政機關申請 。 2 、要求補正材料 。申請人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 ,應當告知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 ,申請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 ,應當當場或者在五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逾期不告知的 ,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 3 、受理 。申請事項屬于本機關職權范圍 ,申請材料齊全 、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本機關的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單受理該許可申請 。 (三)各區縣稅務局 、各財稅分局對申請材料予以審查 (四)作出許可決定 各區縣稅務局 、各財稅分局根據規定的條件,對許可申請作出準予許可或不予許可的決定 。 1 、準予許可 頒發《不予稅務行政許可決定書》 ,在辦稅服務廳公開許可決定 。 2、不予許可 出具《不予稅務行政許可決定書》 ,并告知救濟途徑 。 六 、審批期限 各區縣稅務局 。各財稅分局應當自受理許可申請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作出許可決定 。二十個工作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 ,經主管稅務機關負責人批準 ,可以延長十個工作日 ,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但是,法律 、法規另有規定的 ,依照其規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