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稅務登記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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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稅務登記證詳情如下: 開業稅務登記 (一)本市所有納稅人均向生產 、經營所在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開業稅務登記。 (二)納稅人申報辦理開業稅務登記時 ,應提供下列有關證件 、證明 、資料: 1 、營業執照或者其他核準執業證件,“三資企業”還需提供批準證書; 2 、組織機構代碼證; 3 、法定代表人及財務負責人居民身份證 、護照或者其他證明身份的合法證件 ; 4、注冊地及生產、經營地的房屋產權證復印件或租賃證明原件(如屬租賃 ,還需提供該租賃房的房屋產權證復印件) ; 5 、有關合同 、章程 、協議書; 6 、驗資報告或資金來源證明 ; 7 、如屬分公司,應提供總機構的稅務登記證件 ; 8、如屬多方投資組成,應提供投資各方的稅務登記證件 ,如是中外合資 、合作企業,只需提供中方投資者的稅務登記證件 ; 9 、涉及到變更主管稅務機關的 ,除提供以上證件外 ,還應提供原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注銷稅務登記申請審批表》或《納稅人遷移通知書》 ; 10 、稅務機關需要的其他有關資料。 上述證件 、證明 、資料 ,納稅人應提供原件一份和復印件二份 ,經受理稅務機關審核無誤后,原件退還納稅人(除需留存原件外) ,復印件留存稅務機關和稅務登記受理處歸檔。 (三)納稅人到受理稅務機關領取稅務登記表格 ,并按規定填寫 。 (四)受理稅務機關對納稅人報送的證件、證明、資料和稅務登記表格進行審核 ,符合規定的報稅務登記受理處 ,由受理處核發稅務登記證件交受理稅務機關 。受理稅務機關向納稅人發放稅務登記證件 ,并收取工本管理費。 開業稅務登記辦事時限 稅務機關自受理納稅人申報開業稅務登記之日起 ,三十日內審核并發給稅務登記證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