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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登記證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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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登記證變更詳情如下:

    變更稅務登記

    稅務登記內容發生變化時 ,納稅人在上海工商辦理變更登記的 ,應當自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之日起三十日內 ,持有關證件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變更稅務登記;按照規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登記的,應當自有關機關批準或者宣布變更之日起三十日內 ,持有關證件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變更稅務登記 。

    (一)納稅人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稅務登記 。

    (二)納稅人到主管稅務機關領取《變更稅務登記證申請表》 ,并按規定填寫。

    (三)納稅人將填寫好的《變更稅務登記證申請表》送交主管稅務機關 ,并按下列情況分別提供有關證件 、證明 、資料:

     1 、納稅人變更登記事項涉及到稅務登記證件上內容的 ,應當自上海工商辦理變更登記或自有關機關批準或者宣布變更之日起三十日內 ,持下列證件、證明 、資料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變更稅務登記:

      (1)工商執照或其他核準執業的證件 ;

      (2)納稅人變更登記內容的決議及有關證明文件 ;

      (3)稅務機關發放的原稅務登記證件正副本 ;

      (4)主管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有關證件 、證明 、資料 。

     2 、納稅人變更登記事項不涉及稅務登記證件上內容的,應當自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或自有關機關批準或者宣布變更之日起三十日內,持下列證件 、證明 、資料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變更稅務登記:

      (1)工商執照或其他核準執業的證件 ;

      (2)納稅人變更登記內容的決議及有關證明文件 ;

      (3)主管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有關證件 、證明 、資料 。

     3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被取消資格需變更稅務登記的 ,應當提供下列證件 、證明 、資料:

      (1)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申請認定書原件 ;

      (2)稅務機關發放的原稅務登記證件正副本 ;

      (3)主管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有關證件 、證明 、資料 。

      上述證件 、證明 、資料,除稅務登記證應提供正副本原件外 ,其他證件 、證明 、資料 ,納稅人應提供原件一份和復印件二份 ,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無誤后 ,其他證件、證明 、資料的原件退還給納稅人(除需留存原件外) ,復印件留存主管稅務和稅務登記受理處歸檔 。

    (四)主管稅務機關 、稅務登記收處對納稅人提供的證件 、證明 、資料和《變更稅務登記申請表》進行審核 ,涉及到稅務登記證件上內容發生變更的 ,原稅務登記證件收回 ,由受理處制作新稅務登記證件交主管稅務機關 。由主管稅務機關向納稅人發放稅務登記證件,并收取工本管理費 。

變更稅務登記辦事時限

    稅務機關自受理納稅人申請變更稅務登記之日起 ,三十日內審核完畢,并根據不同情況決定是否制發新的稅務登記證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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