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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發展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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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關公司的立法愈益完善 ,股份公司的設立愈加法制化 ,與股份公司相關的立法也開始制定和實施 。縱觀股份公司的立法史 ,其大致經歷三個階段:第一階段,人們通常稱之為特許主義階段 ,在這一階段股份公司的設立 ,必須由國王或政府特許 ,并頒發特許證才能設立 ,國家對公司擁有絕對的壟斷和特權:公司的設立主要服從于國家的政治和經濟冒險目的 ,公司設立手續繁瑣 ,公司數量少,其典型代表是17世紀初設立的荷蘭東印度公司英國東印度公司 。第二階段 ,又稱許可主義階段 ,此時設立公司 ,除了必須符合法律規定外 ,還必須經行政官署許可。如 ,法國1808年的商法和德國1867年舊商法中關于股份公司的規定 。第三階段 ,又稱準則主義階段 ,此時由于經濟的發展 ,科學技術的進步 ,股份公司愈來愈多 ,因此 ,原有公司設立的規定 ,愈來愈難以適應新的發展需要,并妨礙資本的集中 。因此 ,西方發達資本主義國家相繼實行準則主義 。開始時采取單純的準則主義 ,如 ,英國1862年的公司法 。后來發展到嚴格的準則主義 ,其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嚴格規定公司的組織與會計 ,強化監督與處罰 。如法國1867年的公司法,1893年修正的股份公司法 ,德國1937年的股份法 。二是嚴格公示主義原則 ,以促進公司制度的健全 ,維護商品交換秩序 。如美國1928年統一公司法,1934年的證券交易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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