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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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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份有限公司:是指由一定人數的股東發起設立,全部股本劃分為股份 ,股東以其所認購的股份數額為限 ,對公司債務負有限清償責任的公司 。它是現代公司最為典型的一種公司法律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的主要特點為: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不得少于法定最低人數 。股東的最低人數通常是由法律直接加以規定的 ,一般相當于股份有限公司最低發起人數 。法定最低人數在法國為7人 ,在德國為5人 ,在日本為7人 ,在香港上市公司為7人 、非上市公司為3人,在我國大陸則為5人 ,并且股東即可以是自然人 ,也可以是法人。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最低法定人數不僅是股份有限公司設立的必備條件之一 ,也是股東的實際人數低于法定最低人數時 ,則股份有限公司應當解散。


     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資本劃分為股份 ,每個股份價值相等 ,并以股票形式加以表現 。這是股份有限公司的重要特征之一 。這里“資本”是指由股東以出資購買股票所構成基金數額,不同于公司的資產 。公司的資產是公司資本的物質體現 ,并隨公司的估價標準和營業績效的變動而變動 。而公司的資本則除非依照一定的程序 ,否則是不能變動的 。因此公司的資產不一定與公司的資本相等。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一般只能以貨幣為自己的出資方式 。股份是股份有限公司的重要條件之一 ,不僅股東的出資以此計算 ,而且股利的分配 、表決權的行使也以股份為基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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