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組建的內部條件是公司借以產生、成長和發展所不可缺少的內在要素和客觀基礎 。它一般包括發起人或發起單位 、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 、與生產經營規模相適應的資金 、從業人員 、組織機構 、章程和經營管理制度等。
公司作為由2人或2人以上組成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 ,其設立必須首先有發起人或發起單位 。
公司設立的發起人 ,須有一定的數量 。在國外有關公司組建的法規中 ,一般規定 ,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一般須有7人以上 ,有限責任公司一般規定5人以上 ,其他公司則要求2人以上 。在我國 ,股份有限公司為5人以上 ,其他公司則要求2人以上 。在我國 ,股份有限公司為5人以上 ,但國有企業改組為股份有限公司 ,經過特別批準 ,發起人可以少于5人 ,但應采用募集方式設立公司 。有限責任公司的發起人為2人或2人以上 。
發起人也稱創辦人 ,是指依照法律規定并通過其活動而使公司獲得成立的人。發起人既是公司設立的條件 ,又是發起或設立行為的實施者。一般來說 ,公司設立的發起人或發起單位即為公司的股東或主要成員 ,但不是所有的參與公司籌建的人或單位都是發起人。作為公司發起人或發起單位不僅參與公司的籌備工作 ,而且必須在公司章程上簽字 。如雖然參與了公司的組建,但最終并未參與簽署公司的章程則不能成為公司發起人或發起單位。因此 ,從嚴格的意義上說 ,公司發起人或發起單位應是實施具體發起活動并在公司章程中簽名的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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