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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為公司的必備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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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成為公司的發起人或發起單位 ,必須具備如下條件(發起人或發起單位的資格條件):


     發起人必須是具有行為能力的人。無行為能力或者限制行為能力的人不能充當發起人 。也就是說 ,未成年人和患有精神病的病人等不能作為發起人 。但應注意 ,在股份有限公司中 ,雖然公司發起人必須具備行為能力 ,但是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卻可以作為股東 。這種區別對待的原因之一是發起人的發起活動比較復雜而且是為了設立主體資格而進行的;而股東行為多體現為行使表決權 ,是為了進行經營而進行的。


     政府或具有法人資格的社會組織可以作為公司的發起單位 ,但企業作為公司的發起人時 ,應受其法人宗旨的限制 。這是一種屬于法人發起人的自律性限制 。例如在日本 ,肥料公司不能作電影公司的發起人 ,紡織公司不能充當輪胎公司的發起人。


     如有特別規定 ,發起人或單位應符合一定的國籍要求 。國外公司法對公司發起人的國籍多不加以限制 ,不論是本國人還是外國人 ,都可以發起成立公司 。而有些國家則對公司發起人國籍加以適當限制 ,要求發起人必須是本國人 ,如瑞典 ;有的要求發起人中必須有一定數量的本國人(或在本國居住的人),余者可為外國人 ,如丹麥 。在我國 ,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時 ,公司發起人應有半數以上在中國境內有住所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作為發起人時不能超過發起人人數的1/3 。其他類型的公司一般不受國際的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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