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設立的發起人或單位 ,承擔著公司組建的重大責任 ,其主要職責有:
根據有關法律條文的規定 ,并參照對即將組建的公司形式的限定和要求 ,進行公司組建的可行性研究 ,并在此基礎上提出公司組建的可行性分析報告;
根據有關規定或協議 ,主持召集公司組建期間各種籌備會議,以確定公司名稱 、開辦宗旨 、經營范圍 、資金等內容 ,并在此基礎上主持公司章程的制定工作 ;
如果公司不能成立(如條件不具備) ,公司籌建期間所發生的開辦行為或經費 ,發起人應負連帶責任 。
公司是依法成立 ,從事經營活動的自負盈虧的法人企業 。公司成立后要獨立地開展經營活動 ,承擔經濟責任。因此 ,在公司組建之時 ,就應充分考慮公司成立的物質條件 。
要有固定的經營活動場所 。公司要開展其經營活動,必須擁有其活動場所,這個場所在法律上稱為公司的住所 。公司擁有法定住所 ,就能夠保證社會對公司經營活動的監督 ,保證公司的債務來往 、經濟裁決 。確定公司住所的法律意義主要是為了確定與企業法人有關的法律關系于一明確的地點 ,以作為各種必要的法律關系產生的權利和義務承受場所 ,以便企業法人順利地行使民事權利 ,履行民事義務 ,也便于法律對企業法人合法的民事權利的保護 。
資金 。資金是公司經營的“血液” ,是公司能夠獨立進行其經營活動的基礎 ,也是公司能夠同國家機關 、社會組織 、公民建立和發展經濟關系的最基本保證 。一般來說 ,沒有資金來源,只有部分來源 ,或雖有來源但不符合法律規定的 ,都不能成立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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