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用工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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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用工權。人是生產力系統中起決定性作用的因素 。公司的全部經營活動都是在“人”的作用下進行的 。如果公司不能根據經營過程的要求 ,自主選擇其高 、中級管理人員 、技術人員 ;如果公司不能根據經營管理的要求 ,自主決定職工的招收 、錄用 、培訓 、配備 、處罰 、辭退等 ,那么,公司就無法獲得與完成公司基本職能相稱的人力資源,更談不上調動公司上下的積極性 、主動性和創造性 。
自主分配 、投資權 。公司應有權依據國家的法律自主支配稅后留用資金 、分成的外匯收入 ,有權確定適合本公司情況的工資形式和獎金分配辦法 ,有權依照法規與其他企業 、事業單位等社會組織聯營 ,向其他企業 、事業單位投資 ,持有其他企業的股份 ,有權發行符合法規規定的公司股票和債券 ,有權與外商談判并簽訂合同 ,引進外資、先進生產技術和管理技術 。公司還應有權根據情況變化調整公司機構設置和人員編制 ,以及時適應公司生產經營發展的變化要求 。
公司組建和公司經營必須有法律保證 。只有國家制定一系列的法律規定 ,包括公司法 、破產法 、稅法 、投資法 、勞動法、證券交易法 、公平競爭和反壟斷法等(其中以公司法最為重要) ,才能保證公司的組建和發展順利進行 。有了立法,公司應當享有的各種權益才有保障 ,也使國家對公司組建和發展的管理有了依據 。制定公司法的意義就在于 ,要用法律形式確保公司的組建遵循一定的程序:確保公司的法律地位 ,確保公司正當的經營權益 ;加強國家對公司的管理 。同時 ,公司法的制定也為用法律手段協調公司與公司之間 、公司與其他企業之間、公司與行業組織之間 、公司與政府之間的關系提供法律保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