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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規定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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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規定的條件


     國有企業改組為上市公司時 ,除必須符合公司法 、改組法規和產業政策規定的條件和要求外 ,還要符合國務院頒布的《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第8 、9條規定的下述條件:


     其生產經營符合國家產業政策 。股份有限公司的生產經營領域不屬于國家產業政策限制發展的領域 ,如投資生產已經供大于求的行業 ,而是國家產業政策允許和鼓勵發展的領域 。


     其發行的普通股限于一種 ,同股同權 。股份有限公司要公開發行的普通股只能有一種。普通股又稱“標準股份” ,這種股份的股東權利一律平等 。股份有限公司必須保證普通股股東同股同權,在普通股中不得再有權利差異 。


     發起人認購的股本數額不少于公司擬發行股本總額的35% 。在公司擬發行的股本總額中 ,發起人認購的股本數額不少于35% 。發起人不是一家,這里所說的發起人認購的股本數額是指幾家發起人認購股本的總和占的比例 。發起人認購的股本數額不能少于公司擬發行股本總額的35% ,少于這個比例 ,就不能發行股票


     在公司擬發行的股本總額中 ,發起人認購的部分不少于人民幣3000萬元 。這與第三項條件是雙重條件 。第三項條件是指發起人認購的股本在股本總額中應占的比例 ,而第四項條件是指發起人認購的股本以人民幣計算應達到的絕對數額。如果發起人認購的股本的數額達到了第三項要求中的的比例 ,但絕對數額不足人民幣3000萬元 ,也不符合條例 。當然 ,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按照第四項條件 ,公司發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須是具有相當資質規模的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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