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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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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共有產權下 ,由于共同體內的每一成員都有權平均分享共同體所具有的權利,如果對他使用共有權利的監察和談判成本不為零 ,他在最大化地追求個人價值時 ,由此所產生的成本就有可能有部分讓共同體內的其他成員來承擔 。且一個共有權利的所有者 ,也無法排斥其他人來分享他努力的果實 ,所有成員要達成一個最優行動的談判成本也可能非常之高 ,共有產權導致了很大的外部性 。在國有產權下 ,由于權利是由國家所選擇的代理人來行使 ,作為權利的使用者 ,由于他對資源的使用與轉讓 ,以及最后成果的分配都不具有充分的權能,就使他對經濟績效和其他成員的監督和激勵減低 ,而國家要對這些代理者進行充分監察的費用又極其高昂 ,再加上行使國家權力的實體往往為了追求其政治利益而偏離利潤最大化動機 ,因而它在選擇其代理人時也具有從政治利益而非經濟利益考慮的傾向 ,因而國有產權下的外部性也是極大的 。相比之下 ,在私有產權下 ,私產所有者在作出一項行動決策時 ,他就會考慮未來的收益和成本傾向,并選擇他認為能使他的私有權利的現期價值最大化的方式來作出使用資源的安排 ;而且他們為獲取收益所產生的成本 ,也只能由他個人來承擔 。因此 ,在共有產權和國有產權下的許多外部性 ,就在私有產權下被內部化了 ,從而產生了更有效地利用資源的激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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