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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擁有支配公司經營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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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了公司的組織機構更為合理 ,在設置公司組織機構時 ,應遵循下列原則。


     一般情況下 ,從所有權出發 ,公司的全體股東擁有支配公司經營的全部權力 ,以及經營成果的分配權 。即所有權決定了使用權和收益分配權 。但是 ,一方面由于股東多 ,且每個股東的股份較小 ,讓成千上萬的股東來共同負責公司的經營管理活動是不可能的 。他們實際上僅關心紅利分配和股票價格;另一方面 ,公司經營管理是一種復雜勞動 ,需要具備很高的素質和很強的能力 ,絕大部分股東往往很難勝任管理工作。鑒于這兩方面原因 ,全體股東通過股東大會 ,選出一個既能代表他們利益 ,又能勝任管理工作的機構 ,即董事會代其進行公司經營管理工作 ,而他們僅僅保留很少的事關重大的權力,如,公司章程的修訂 、審議并通過年度預算等重大問題。這樣 ,便出現了財產所有權同使用權的分離。


     財產使用權包括財產的經營管理權和財產的實際操作使用權兩個方面 。從客觀上講 ,無論財產經營管理權由幾個人行使 ,還是一個人行使 ,它都包括決策權和執行權兩個方面 。


     隨著經濟的不斷發展 ,公司的外部環境越來越復雜,市場需求千變萬化 ,公司間的競爭也越來越激烈,非經濟因素對公司經營的影響也日益加大 。公司面臨的主要問題也在不斷變化 。要在這種復雜的情況下不致使公司落伍、被淘汰 ,把握時勢的正確決策就成為公司生死存亡的關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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