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大會的表決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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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美國公司法規定,股東大會的表決方式主要有以下四種:
直接投票 。在直接投票中 ,每股對公司的每項決議只有一個表決權 。這種投票方式 ,往往造成明顯的多數股壓倒少數股的現象 ,無法保護少數股權持有者的利益 ,尤其是只擁有少數股權的股東將無法選出一個董事代表其特殊利益 。
分類投票 。分類投票是指為了達到其特定目的 ,由各類別股作為獨立單位進行投票的一種方式 。實行分類投票的前提是 ,公司發行在外的股票是分成類別的 ,采取這種投票方式通過一項決議 ,必須得到“雙重”多數的同意,即不僅要得到出席股東大會的多數股權持有者的同意,而且還要得到各類別股中各自多數股權持有者的同意 。這種投票形式是一種保護少數股權持有者利益的形式 。
偶爾投票 。偶爾投票是指公司股票在分成兩個以上類別的條件下 ,當發生公司章程規定的偶發事件時 ,上述股票具有特定的投票權利,一旦公司的偶發事件獲得解決 ,這類股票就又回復到原有狀態的一種表決方式 。
不按比例投票 。不按比例投票是指公司發行在外的股票 ,分成兩個以上類別股的條件下 ,某一類別股票有比其他類別的股票更多或更少的表決權。這種投票方式比較多地發生在大型跨國公司中 。
究竟各個公司在何種情況下應用何種表決方式,是簡單多數通過還是多數通過 ,除了公司法中有限制的以外,都由公司章程或公司內部細則加以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