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理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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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理的責任 。公司經理主要有以下責任:
對公司的責任 。經理在行使職權的過程中 ,必須嚴格遵守法令 、章程 、股東大會和董事會決議的規定。如違反這些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 ,須對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
對第三者的責任。經理在執行公司業務中 ,如因違法而使他人受到損害時 ,對他人應與公司負連帶賠償責任 。
經理的任免 。在股份有限公司中 ,董事會以決議的形式 ,可以在任何時候免除經理(包括總經理和副總經理)的職務 。在有限責任公司中 ,經理的任免由股東會議決定 。在有些情況下 ,法院也有權免除各類經理人員的職務 。如果上述免除不公正 ,經理可以向法院起訴 ,要求公司賠償由此而引起的各種損失 。但經理因違反法律、公司章程或公司內部細則的規定 、董事會的決議或因本人的失職而造成的經濟損失 ,要以自己的財產給以賠償 。
現代公司經理人員的監督和激勵機制
在現代市場經濟中 ,公司制度的發展有兩種主要趨勢:董事會的主要職能已經從經營管理轉為戰略決策和監督。這使得作為董事會代理人的經理人員的權力 ,要比法律上規定的權力大得多 。因此 ,必須加強對公司經理人員的監督和激勵機制 ,來完善現代公司的組織機構 。
公司股東與經理人員在根本利益上是一致的 ,即只要公司經營得好 ,大家都能共同獲利 。但他們追求的目標卻不同 ,作為委托人的股東 ,追求的是收益最大化,即要求經理人員盡職盡責,執行好經營管理的職能 ,以便為公司取得更多的“剩余價值”即利潤 ;而作為代理人的經理人員所追求的 ,則是他們本身的人力資本(知識 、才能、威望和社會地位)的增值和個人報酬最大化 。在現代所有權與控制權相分離的公司組織結構中 ,這種追求目標的不一致 ,客觀上要求對擁有很大權力的經理人員必須有一套健全的監督和激勵機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