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督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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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督機構是受股東大會委托進行監督的,其目的是為了抑制公司經營管理人員的違法行為 ,直接保護所有者利益 。由于監督的目的和層次不同 ,可把監督機構的監督職能同經營管理機構本身具有的監督職能區別開來 。即盡管兩者最終目的相同,都是為了所有者的利益 ,但兩者的直接目的卻處于不同的層次上 。董事會對執行機構的監督是為了監督其決策是否被貫徹執行以及經理人員能否勝任 ;監督機構對業務活動的監督是為了檢驗決策是否正確 ,發現偏差 ,以便及時糾正 。
無論是監督的主體 、客體如何不同 ,要使監督達到客觀 、公正 ,就要求監督者站在公正的立場上,不受任何私人的感情因素影響 。要做到這一點 ,就得使監督獨立,也就是使監督主體不受監督客體的影響,盡可能使兩者不發生利害關系上的聯系 。在公司中 ,就要求董事和經理人員不能擔任監事職務 ,除非他們解除原來的職務 。同樣 ,監事也不能兼任公司的經營管理工作 ,除非他們脫離原來的工作 。
監督機構必須與決策機構、執行機構分開 。因為監督機構履行監督權的職能 ,而只有將監督權同決策機構和執行機構履行的決策權和執行權分開 ,才能使公司形成自我激勵 、自我約束的機制 。
監督機構實行集體監督 。只有實行集體監督 ,才能保證監督的公正性 。
監事實行任期制 ,以保證監督的連續性 。任期長短與董事會的任期一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