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作為國有財產的所有者 ,作為宏觀經濟的管理者既要完成所有者對財產的管理權 ,又要為微觀經濟的發展創造良好的外部環境 ,同時還要對微觀經濟進行宏觀調控 。公司與政府的關系就主要表現在這三個方面。
監督 、管理國有財產。對國有財產的監督 、管理主要通過以下幾種途徑:
考核企業財產保值 、增值指標 ,對企業資產負債和損益情況進行審查和審計監督 ;
根據國務院的有關規定 ,決定國家與企業之間財產收益的分配方式 、比例或者定額 ;
根據國務院的有關規定 ,決定、批準企業生產性建設項目 ;
決定或者批準企業的資產經營形式和企業登記 、合并(不含兼并) 、分立 、終止 、拍賣 、批準企業提出的被兼并申請和破產申請 ;
根據國務院的有關規定 ,審批公司財務的報損 、沖減、核銷及關鍵設備 、成套設備或者重要建筑物的抵押、有償轉讓 ,組織清算和收繳被撤銷 、解散企業的財產 ;
依照法定條件和程序 ,決定或者批準企業廠長的任免(聘任 、解聘)和獎懲 ;
擬訂企業財產管理法規,并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 、檢查 ;
維護企業依法行使經營權 ,保障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不受干預,協助企業解決困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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