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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會的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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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東會的職權 。股東會作為有限責任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有權決定公司的一切重大事項 ,通常包括:


     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應由全體出資者在自愿協商的基礎上共同簽訂 ,直接代表著全體股東的共同意志 ,內容包括公司的名稱和住所 、公司經營范圍 、注冊資本、股東姓名(名稱)及住所 、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出資方式和數額 、轉讓出資的條件等等 。


     選舉和罷免董事及監事 ,決定其報酬的支付方法 。


     審議批準董事會及監事會的報告。


     審議批準公司年度財務預算方案 、決算方案和投資方案。


     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或者虧損彌補方案 。根據有關規定 ,公司在分配稅后利潤時 ,應當提取利潤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 ,并提取利潤的5-10%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 ;經股東會決議 ,在按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后 ,可以提取任意公積金 ;公司在彌補虧損和提取法定公積金 、法定公益金前 ,不得分配利潤 ;公司的可分配利潤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 。


     對公司增資或者減資作出決議 。


     對股東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公司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 ,除另有規定外 ,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 ;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全體股東同意轉讓的 ,同等條件下 ,其他股東享有優先購買權 。


     對公司合并、分立 、變更公司形式 、解散和清算等重大事項作出決議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設合并兩種形式,注冊分公司可以采取新設分立和派生分立兩種形式 ,有限責任公司可以依法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被解散時應依法進行清算,這些行為都直接涉及所有者權益,應由股東會作出決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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