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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稅務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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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到外縣(市)從事經營活動的,必須持有所在地稅務機關填發的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 ,向營業地稅務機關報驗登記 ,接受稅務管理 。


     從事生產 、經營的納稅人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向稅務機關提出辦理稅務登記證的書面申請 ,如實填寫稅務登記表 。稅務登記表的主要內容包括:(1)單位名稱 、法定代表人或者業主姓名 、居民身份證 、護照或者其他合法證件的號碼 ;(2)住所 、經營地點 ;(3)經濟性質或者企業形式 、核算方式;(4)生產經營范圍 、經營方式 ;(5)注冊資金(資本) 、投資總額 、開戶銀行及賬號 ;(6)生產經營期限 、從業人數 、營業執照號碼;(7)財務負責人、辦稅人員 ;(8)記賬本位幣 、結算方式 、會計年度 ;(9)其他有關事項。內誰人是分支機構的,還應當登記總機構名稱、地址 、法定代表人 、主要業務范圍 、財務負責人 。


     納稅人向稅務機關填報登記表時 ,應當根據不同情況相應提供以下有關證件 、資料:(1)營業執照 ;(2)有關合同、章程 、協議書;(3)銀行賬號證明 ;(4)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有關證件 、資料。


     對納稅人填報的稅務登記表 、提供的證件和資料 ,稅務機關應當自收到之日起30日內審核完畢 。符合規定的 ,予以登記 ,并合法稅務登記證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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