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公司法》規定,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具備的條件是:
1.股東符合法定人數
按照我國《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必須由2個以上 、50個以內的股東共同出資設立 。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或部門可以單獨設立國有獨資的有限責任公司 。設立有限責任公司首先要求股東符合法定人數,即指除國有獨資公司外 ,一般的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應達到2人以上 ,但不能超過50人 。
2.注冊資本
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為全體股東出資繳納的 ,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的股本總額 。我國根據責任公司生產經營的規模和范圍的不同 ,規定了不盡相同的注冊資本。各類公司的最低資本限額分別是:以生產經營和以商品批發為主的公司為50萬元人民幣 ;以商業零售為主的公司為30萬元人民幣 ;科技開發 、咨詢 、服務性公司為10萬元人民幣 。服務性公司既包括會計 、評估 、律師等行業 ,也包括目前開業的證券公司 、清算公司等服務公司。特定行業的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需高于上述限額的 ,由法律和行政法規另行規定 ;對民族區域 、自治地區和國務院劃定的貧困地區 ,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批準 ,最低資本限額可按上述規定降低50% 。
3.其他必要條件
有限責任公司如同股份有限公司一樣 ,由全體出資發起人共同制訂公司章程 ,作為有限公司從事一切活動的行動綱領和最基本的運行規則 。制訂公司章程應符合法律規定的要求 ,章程內容應記載法定的事項 ,作為全體股東行為的規范 。公司章程也是審查機關和注冊登記部門核準設立的必備條件 。
有限責任公司也必須有自己的名稱 ,作為與其他公司相區別的標志 ,這是設立公司的必要條件 。公司還須建立起符合生產經營要求的組織機構 ,一經主管部門批準 ,即可進行正常的營運 。如擬設立較大型的有限責任公司 ,應當設置股東會 、董事會 、監事會及經理班子組織機構 。如果沒有組建公司的組織機構 ,或者該組織機構不符合法律對有限責任公司要求的 ,都不能設立公司。
有限責任公司作為一個經營實體 ,必須要有固定的生產和經營場所及必要的生產經營的物質基礎,以保障公司連續有效地運行 ,這也是作為企業法人所必備的共同條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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