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治理結構的含義與功能特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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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治理結構是指公司的領導體制 、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 。治理結構含有“統治和管理”的意思 ,它一方面指出公司的機構設置另一方面表明這些機構的運行規則 。公司通過管理機構的設立 、制度的健全,專門管理人員的安排,對公司進行系統的全方位的和科學的管理 ,實現公司價值的最大化 。這一系列的制度安排,就是公司的法人治理結構 。
公司治理結構的一般形式是由股東大會 、董事會 、監事會及由高層經理人員組成的執行機構四個部分組成 ,通過分工協作 ,共同支撐公司 ,保證公司這部機器的有效運轉 。為防止機構分立后各部門管理人員濫用職權 ,謀取私利 ,公司建立必要的制度和規則 ,實現治理結構四個組成部分之間各自獨立、相互制約 、權責分明的正確運行關系。其中 ,股東大會為最高權力機關 ,股東大會選舉董事組成董事會 ,并將自己的資產交由董事會托管 ;董事會是公司的最高決策機構 ,擁有對高層經理人員的聘用、獎懲及解雇權 。股東大會同時選出監事組成監事會 ,負責監督檢查公司的財務狀況和業務執行情況及公司高級職員遵章守紀 、忠于職責的狀況 ;高層經理人員組成的執行機構在董事會的授權范圍內負責公司的日常經營 ,對董事會負完全責任。這樣設置治理機構的目的 ,就是要根據權力機構、經營機構、監督機構相互分離、相互制衡和精干效能的原則 ,形成公司的四大權力 ,即公司的資產管理權 、經營決策權 、監督權和生產指揮權 ,和這四種權力既權責分明 ,分別由不同的管理機構或人員來各司其職 ,又有合理的制約 ,互相監督 ,形成較為完善、科學的領導體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