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大會的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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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為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 ,股東大會主要有以下職權:
(1)審議、批準董事會和監事會的工作報告 。
(2)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及虧損彌補方案 。
(3)批準公司年度預 、決算報告 ,資產負債表 ,利潤表、以及其他會計報表。
(4)決定公司增 、減資本,決定擴大股份認購范圍或由定向募股轉為社會募股 ,以及批準公司股票交易方式的方案 。
(5)決定公司發行債券 。
(6)選舉或罷免董事會成員和監事會成員 ,決定其報酬和支付辦法 。
(7)決定公司的分立 、合并 、終止和清算。
(8)修改公司章程 。
(9)審計代表5%以上(含5%)股份股東的提案 。
(10)公司章程規定需由勝東大會作出決議的其他事項 。
股東大會行使職權的內容依各國公司法律的規定是比較豐富的 ,但是 ,每次股東大會不必行使所有的職權 ,而是根據公司實際情況的需要 ,選擇相關的事項行使權力 。一般來說 ,董事會和監事會的工作報告及公司的利潤分配和會計賬目的審查等是每年股東大會的例行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