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大會的召集,既要處置公司的重大事宜 ,也須遵循相應的會議程序 ,主要包括召集日期 、召集者 、通知內容 、通知日期 、通知發給人及通知方式等問題 。
1.股東大會的召集日期
按《公司法》規定 ,股東大會應當每年召開一次年會 。股東臨時大會的召開也須依法進行 。
2.股東大會的召集者
股份公司股東大會的召集權原則上屬于董事會 、監事會 ,并由董事長負責主持 。董事長因持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 ,由董研長指定的副董事長或其他董事主持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大會的首次要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待通過公司章程,選舉產生公司最高領導機構后 ,交由董事會召集股東大會。
3.召集股東會議的通知
召開股東大會 ,必須在法定的期限內 ,以法定的通知方式向股東送達會議通知 。一般應以書面的形式,在會議召開前30天內遞送給每個在冊的有表決權的股東 。會議通知應載明會議召開的地點 、日期和確切時間及會議將審議的事項 ;如果是特殊會,還應寫明該會議召開的目的及主要內容 。臨時股東大會對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項不得列入會議的議程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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