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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會的召集和決議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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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董事會議的類別


     董事會議和股東大會一樣 ,可分成定期會議(又稱例會)和臨時會議 。定期召開的會 ,可一年召開一次 、半年召開一次或一個季度召開一次 。臨時會議是董事長認為有必要時不定期召開的會議。根據我國《公司法》規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每年至少召開兩次 。

2.會議通知


     《公司法》規定,召開董事會議 ,應在召開前l0日向公司各位董事發出通知 ,寫明會議召開的時間和地點 ,但當有緊急事由時 ,可以隨時召開董事會 。


3.會議的法定人數


     參加董事會議的董事人數只有符合法律規定的人數 ,即有1/2以上的董事出席 ,會議才屬合法 。董事合作出決議 ,必須經過全體董事的過半數同意方才有效 。出席會議的多數董事通過的決議 ,應視為整個董事會的決議 ,采取的行動應作為整個董事會的集體行動 ,因而對公司有約束力,全體董事必須執行 。


4.會議決議


     董事會由董事長主持 ,董事會就公司的重大事項進行議事 ,最后通過決議 。按照慣例 ,董事在董事會表決時是一人一票,可以棄權 。董事長應親自出席會議 ,若因故不能入會 ,可書面委托其他董事代為出席董事會 ,委托書中應載明授權范圍 。董事會對會議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記明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 、會議決議事項及其表決結果 ,出席會議的董事 ,記錄員在會議記錄上簽字 ,會議記錄應歸檔保存 ,公司股東 、債權人可以請求查問 。特別應指出的是:董事有要求在會議記錄上作出某些記載的權力,董事應對董事會議的決策承擔責任 。董事會議的決議若違反法規及公司章程 ,致使公司受到嚴重損失時 ,參與決議的董事應對公司負賠償責任 ;曾表示異議的董事可免除責任 ,但不出席會議 ,又不委托代表的董事應視作未表示異議,不能免除其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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