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大會的會議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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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召開公司股東大會 ,都須將會議的一切議程記錄在案并予以保存 。會議記錄—般由公司秘書或股東大會主持者指定的機構記錄 。不論是股東年會還是股東臨時會議 ,會議的決議事項都應形成會議紀要 ,記載會議時間 、地點 、主席人的姓名及決議方法 、決議結果 ,并由出席會議的董事簽名 ,以作為各項會議議程的證據 。
股東大會會議記錄與會議紀要應與出席大會的股東名冊及代理出席的委托書一并保存 ,備置于本公司 ,以便公司的債權人及股東隨時請求查閱或抄錄 。按照國際慣例 ,對于公司股東大會的會議記錄或會議紀要 ,必須遵循兩條準則:一是只有經過合法簽署的會議記錄或紀要 ,才是會議議程進行的合理證據 ;二是對于有正式記錄的會議 ,有會議紀要的決議 ,應認為是符合會議規程的和合法的 ,而且經簽署的會議記錄或紀要 ,不得作任何修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