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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事的資格和任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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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監事的資格


     按我國《公司法》規定,監事必須由本公司股東或職工擔任 。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民主選舉產生或罷免 ;監事會中的股東代表由股東大會選舉產生或免職 。《公司法》還規定 ,監事會成員并不限于自然人 ,法人股東也可以成為監事會成員 。公司的高級職員 ,如董事 、經理 、財務主管 、國家公務員不得兼任監事 ,另外 ,有關董事的資格限制也同樣適用于監事。


2.監事的任免


     在成立公司時 ,由發起人選任監事 ;在公司成立后 ,監事會的股東代表由股東大會選任 ,選任的方法可以采取累積投票法 。監事會中適當比例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民主選舉產生 。監事的任期每屆3年 ,任期屆滿 ,連選可以連任 。監事任期屆滿 ,股東大會逾期未予改選 ,主管機關應限令改選 。公司監事的每次任兔都要向主管機關申請登記 ,提交任免監事的名單相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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