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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的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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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轉讓自己持有的股票 ,要遵守《公司法》的如下規定:


     (1)股東轉讓其股票 ,必須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場所進行。


     (2)記名股票 ,由股東以背書方式或者法律 、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轉讓 。記名股票的轉讓 ,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記載于股東名冊 。股東大會召開前30日內或者公司決定分配股利的基準日前5日內 ,不得進行前款規定的股東名冊的變更登記 。


     (3)無記名股票的轉讓 ,由股東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所將該股票交付給受讓人后即發生轉讓的效力 。


     (4)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的股票 ,自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內不得轉讓 。


     公司董事 、監事 、經理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票 ,并在任職期間內不得轉讓。


     (5)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可以依法轉讓其持有的股票 ,也可以購買其他股東持有的股票。轉讓或者購買股票的審批權限 、管理辦法 、由法律 、行政法規另行規定 。


     (6)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的股票 ,但為減少公司資本而注銷股票或者與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時除外。


     公司依照前款規定收購本公司的股票后 ,必須在10日內注銷該部分股份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辦理變更登記 。并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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