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918967367
當前位置:

股票上市交易的暫停與終止

瀏覽次數:134 時間:18-10-12 13:34

     股票上市后 ,要受到證券管理部門的定期或不定期的考核旦發現不宜上市 ,要暫停或終止該公司的上市資格 。


按照我國《公司法》規定,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決定暫停其股票上市:


     (1)公司股本總額 、股權分布等發生變化 ,不再具備上市條件 。


     (2)公司不按規定公開其財務狀況 ,或者對財務會計報告作虛假記載 。


     (3)公司有重大違法行為 。


     (4)公司最近3年連續虧損 。


股票上市交易的終止 ,是指依法對上市交易的股票絕對停止掛牌交易的法律行為 。股票上市交易終止的原因有:


     (1)上市公司經查實有下列行為 ,并且后果嚴重或者在限期內未能消除 ,不再具備上市條件:①公司股本總額 、股權分布等發生變化,不再具備上市條件;②公司不按規定公開其財務狀況 ,或者對財務會計報告作虛假記載 ;②公司有重大違法行為 ;④公司最近3年連續虧損 。


     (2)公司決議解散。


     (3)被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責令關閉 。


     (4)依法被宣告破產 。


在發生上述四個原因之一時 ,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有權決定終止其股票上市交易。證券交易所應不予掛牌 。


cache
Processed in 0.047204 Second.
m ww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