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術引進的費用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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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國際慣例 ,技術轉讓費的支付一般可采用以下四種方式:
(1)一次總算支付。即在簽訂合同時把技術轉讓的全部費用用絕對額一次總算 。其款項可以一次付清 ,亦可以多次支付 。通常在合同簽訂生效后至許可產品的生產達到一定批量的期間內付清 。由于這種支付方式風險都在引進方一邊,對引進方不利 ,盡管方式較簡便 ,但采用不多,一般用于不要求輸出方繼續提供技術援助的項目或非尖端技術 。
(2)提成支付 。即在技術引進后 ,在一定期限內 ,按一定的基數逐年提取一定比例的提成費 ,作為轉讓技術的代價 。提成基數可以采用產量 、銷售價格 、毛利 、利潤或雙方商定的其他基數 。提成率可以是固定不變的 ,也可以是不固定的 。采用這種方式 ,引進方可以減輕預先支付一大筆費用的負擔 ,而且使轉讓方的利益和風險同引進方的經營狀況掛鉤 ,從而使對方關心引進技術所產生的實際效益 。
(3)綜合計價支付方式 。即在合同簽訂后 ,先總討一筆入門費,或稱定金 ,然后再按提成支付的辦法支付余下的技術轉讓費。定金一般占技術總價的10%一20% 。這種方式可看作前兩種方式的結合 ,在實際中采用較多 。
(4)補償貿易。即從國外引進機器設備 、技術等興辦工廠或擴大生產 ,暫時不支付款項 ,將來用所生產的產品或雙方商定的其他產品補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