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潤分配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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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利潤分配的順序
公司的利潤首先依法繳納所得稅,利潤總額減去所得稅額后 ,所余利潤為稅后利潤 ,就是可分配的利潤。按照我國的有關規定,公司的稅后利潤分配應按下列順序進行:
(1)彌補被沒收的財物損失 ,繳納違反稅法規定支付的滯納金和罰款 。
(2)彌補公司以前年度虧損 。
(3)提取法定公積金 。但法定公積金提取的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50%以上的 ,可以不再提取 。
(4)提取法定公益金 。
(5)經股東會議決議提取任意公積金 。
(6)向股東分配利潤 。有限責任公司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 ,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
2.股利支付程序
股份有限公司向般東支付股利有一定程序 。主要程序是股利宣告日 、股權登記日 、除息日和股利支付日 。
(1)勝利宣告日 。即公司董事會將股利支付情況予以公告的日期 。公告中將宣布每股支付的股利 、股權登記期限和勝利支付日期 。
(2)股權登記日 。即有權領取勝利的股東資格登記截止日期,也稱為除權日 。只有在股權登記日前在公司股東名冊上有名的股東 、才有權分享勝利 。
(3)除息日 。即指領取股利的權利與股票相互分離的日期 。在除息日前 ,股利權從屬于股票,持有股票者即享有領取勝利的權利 ,除息日始 ,股利權與股票相分離 ,新購入圾票的人不能分享勝利 。
(4)股利支付日 。即向股東發放勝利的日期 。
3.股利支付方式
股利支付方式有很多種 ,常見的有以下幾種:
(1)現金股利 。即以現金支付的股利 ,也是股利支付的主要方式 。公司支付現金股利除要有累計盈余(持殊情況下可用彌補虧損后的盈余公積金支付)外 ,還要有足夠的現金 。
(2)財產股利 。即以現金以外的資產支付的股利 ,主要是以公司所擁有的其他企業的有價證券 ,如債券 、股票作為股利支付給股東。
(3)負債股利。負債股利是公司以負債支付的股利,通常以公司的應付票據支付給股東 ,不得已情況下也可用發行公司債券抵付勝利 。
財產股利和負債股利實際上是現金股利的替代。這兩種股利目前在我國公司實務中使用很少 ,但并非法律所禁止 。
(4)股票股利。股票勝利是公司以增發的股票作為股利的支付方式 。股票股利并不直接增加股東的財富 ,不導致公司資產的流出或負債的增加 ,不會對公司股東權益總額產生影響,但會發生資金在各股東權益項目間的再分配 。
(5)股票購回 。股票購回是指公司出資購回其本身發行在外的股票。公司以多余現金購回股東所持股份 ,使流通在外的股份減少 ,每股股利增加 ,從而會使股價上升 ,股東能因此獲得資本利得 ,這相當于公司支付給股東股利 。但我國《公司法》規定不允許此種作法 ,在很待殊情況下才允許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