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及西方企業集團的所有制結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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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18-10-12 12:42
我國大多數企業集團是在“三不變”的前提下 ,由全民 、集體所有企業 ,或者全民 、集體 、鄉鎮企業聯合而成的 。即使是全民所有制企業 ,又分別為中央部門所有和地方政府所有 ;集體又有“大集體”、“小集體”之分 。由此可見,在核心企業末與成員企業之間建立控、持股關系之前 ,或僅有少量持股時,企業集團不具有單一所有權形式 ;而是一種多元所有制結構形式 。核心企業——集團公司對各成員企業的生產資料基本上不具有所有 、占有和支配權 。在這種多元所有制結構的基礎上 ,企業集團的整體功能難以發揮 ,受不同所有者維護自身利益的牽制 ,企業集團很難運作 。正如我國在企業集團初創時期所遇到的問題一樣 ,一涉及到企業財產(尤其是不同所有制企業的財產)、人員的問題就要卡殼。
西方國家的企業集團是建立在成員企業的相互持膠或垂直持股的基礎上 ,實現了單位企業生產資料所有權的混合 。即從所有制形式上看成為私有制基礎上的“集團混合所有制” ;從集團內部各成員企業生產資料的占有和使用權上看 ,已成為企業集團共同使用的生產資料。以日本相互持股的企業集團為例 ,在這類企業集團中 ,通過A公司持有B 、C…公司的股份 ,B公司持有A 、C…公司股份,C公司持有A 、B…公司的股份 ,不僅促成了集團內各企業股東既是本企業所有者 ,又是其他企業所有者這種局面 ,而且使整個企業集團財產溶為—體 ,有如股份公司一樣 ,成為聯合起來的生產者的財產 。這樣就在集團內部形成了一種“集團混合所有制”的結構 ,實現了在資本主義私有制基礎上生產資料社會性占有 、使用 。西方垂直持股形成的企業集團 ,母公司對其子公司 、孫公司的生產資料完全具有所有 、占有和支配權 ,對其關聯公司也有一定的影響力 。“集團混合所有制”結構在這種企業集團內部顯示得更為明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