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合并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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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合并既是商品經濟條件下必然存在的一種持殊現象 ,又是一項獨立的民事法律行為 ,從事公司合并必須遵循一定的原則 。其原則有:
1.平等自愿的原則
這是市場經濟發展的基本要求之一 。平等與自愿密切相聯系 、自愿是以合并企業和被合并企業的地位平等為前提的 。只有雙方的地位平等 ,各方在意志上是獨立的 ,有權自愿選擇合并伙伴 ,才能通過協商一致達成合同條款 ,并自愿接受這些條款的約束 ,實現合并行為 。
2.互利原則
這一原則包括“優勢互補”和承擔義務兩個方面 。所謂“優勢互補” ,就是優勢公司發展所急需的要素(如土地 、廠房 、勞動力等),劣勢企業正好有富余(此為潛在優勢) ;而劣勢公司十分需要的如管理 、技術 、資金等條件 ,正好為優勢企業所具備 。這樣,通過合并就能夠實現“優勢互補” ,既滿足了優勢公司擴張的欲望,又解決了劣勢公司的生存問題 。
所謂承擔義務 ,是指合并公司合并被合并公司時 ,必須承擔被合并方的債務和全部職工的安置及生活保障等義務 ,對被合并方職工(包括離退休職工)的工資福利與合并方職工原則上應同等對待 。
3.符合產業政策和促進生產力發展的原則
這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公司合并所應遵循的特殊原則 。這一原則包括兩層意思:①公司合并要符合國家的產業政策 ,對一些特殊行業不得隨意合并 。如涉及到國家的經濟命脈 ,關系到國計民生的行業,對這些特殊行業的合并,國家要采取限制的原則 。②公司合并不應只著眼于量的擴張 ,更重要的要著眼于量的優化 。在合并后 ,要通過集中使用資金 ,調整技術力量 、設備和勞動力 ,進行專業化改組和聯合化生產 ,以符合生產力發展的需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