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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分立的概念和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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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的分立是與公司的合并相反的一種法律行為 。是指公司以其部分財產另設一個新的公司 ,原公司存續 ,或公司全部財產分別歸入兩個以上的新設公司 ,原公司解散的行為。

    公司分立 ,分為新設分立和派生分立兩種形式 。

    所謂新設分立是指一個公司將其全部財產分割 ,分別歸于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公司的分立方式 。在新設分立中 ,原公司的財產按照各個新成立的公司的性質 、宗旨 、經營范圍進行重新分配,同時原公司解散 ,原公司的債務債權 ,應由各個新設立的公司分別承擔 。

    所謂派生分立是指一個公司以其部分財產設立另一個公司的分立方式 。在派生分立中 ,原公司繼續存在 ,原公司的債權債務可以由原公司與新公司分別承擔 ,也可以由原公司獨立承擔。原公司需要減少注冊資本的,應當依法辦理減少注冊資本手續 。派生分立又可進一步劃分為四種方式:

    (1)公司把其中一部分營業作為實物投資而成立新公司 。

    (2)公司在成立新公司時 ,將公司的一些營業部門讓給新公司作為財產承受 。

    (3)公司在成立新公司后 ,在新公司發行新股時 ,把公司的一部分營業作為實物投資 。

    (4)公司在新公司成立后,把其中一部分營業轉讓給新公司 。

    例如,某股份公司為了擴展業務 ,擴大其經營的空間范圍 ,分出一部分資本、人力 ,成立一個或者若干個子公司 。這種分立出來的子公司具有民事主體資格 ,是獨立的企業法人 ,實行獨立經營和核算 。盡管分立出的公司在經營活動中一般要與總公司保持協調 ,但它們是不同的法律主體 ,財產責任互相分離 ,各自承擔經營風險 ,這種情況就屬于派生設立 。出于某種原因 ,將自己分為兩個公司,分別登記住冊 ,各自成為獨立的法人,原有的公司解散 ,法人資格隨之消失,原公司不復存在 ,這種情況就屬于新設分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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