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重整與破產的含義及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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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重整的含義和目的
公司的重整是指公開發行股票或公司債券的公司 ,由于財務上的困難 ,已經暫停營業或具有停止營業的危險時 ,經過法院的裁定 ,使之得以復興的法律行為 。一般而言 ,公司的重整僅限于股份有限公司 ,其他類型的公司不適用 。關于公司重整 ,在我國《公司法》中并未明確規定 。對發展中陷入絕境的公司進行重整 ,首先是因可能解救其在財務上陷入的困境。公司雖已停止營業 ,或有停止營業的危險 ,但其經營的事業有一定的價值.重整后有恢復生機的可能性。其次 ,可以保護債權人 、股東 、職工的利益 ,穩定社會經濟秩序。這是由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規模巨大 ,服東、員工 、債權人都很多,與其有業務關系的單位也較多 ,如果公司破產或倒閉 ,必然會造成大量的職工失業 ,大批股東和債權人的利益受損,還可能造成其他連鎖反應 ,如造成其他有業務聯系的公司的倒閉 。
二 、公司重整與破產的區別
公司重整與公司破產是兩個不同的法律行為,二者從實踐上有許多不同之處。
(1)公司重整與公司破產的原因不同 。公司重整的原因是由于公司陷入財務上的困境 ,已經停止營業或者有停止營業的危險 。而公司破產的原因則是由于公司經營管理不善 ,已無法清償其債務 。
(2)提出公司重整與公司破產申請的主體不同 。公司重整申請的提出 ,可以是公司的董事會 ,也可以是一定人數的股東和債權人 。若是股東或債權人提出重整申請 ,那么通常只有連續6個月以上持有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12%以上股票的股東或相當于已發行股份總額10%以上的債權人 ,才有資格提出重整申請 。不過 ,各國公司法中對上述比例數的規定有所不同 。如由董事會提出重整申請 ,那么一般要求有2/3以上董事出席會議 ,并有過半數董事同意。而提出公司破產申請 ,可以是公司的債權人,也可以是公司的負債人 ,且無人數 、債權額的限制 。
(3)公司重整與公司破產的主體范圍不同 。公司重整的主體一般只限于股份有限公司 ,面比較窄 。而公司破產則適用很廣 ,無論什么形式的公司都可采用 。
(4)公司重整與公司破產的目的不同。公司重整的目的是為了防止或避免公司遭受破產的厄運 ,維持公司的存在 ,幫助公司恢復生機 ,保護債權人 、股東和公司職工的利益 。公司破產的目的是為了在公司失去償債能力 ,無法繼續維持下去的情況下:處分 、清算公司的財產 ,使公司終止并將剩余的財產公平地分配給債權人和股東 ,且以保護債權人為主 。
(5)公司重整與公司破產的執行機構不同 。公司重整的執行機構為重整關系人會議 ,人員由重整債權人和股東組成 。而公司破產的執行機構是清算組或債權人會議 ,股東一般不參加執行機構 ,因為破產主要是為了保護債權人的利益 。
(6)公司重整與公司破產在法律上的程序也不相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