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重整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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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重整一般包括以下程序:
1.公司重整的申請
公司重整的申請由公司的董事會,或股東、債權人 ,在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下 ,向公司所在地法院提出。公司提出重整申請時 ,須提交公司重整申請書,申請書通常應寫明以下內容:
(1)申請入的姓名 、住所相申請資格 。
(2)公司的名稱 、所在地 、公司負責人的姓名及住所 。
(3)申請公司重整的原因及事實 。
(4)公司所經營的業務和業務狀況 。
(5)公司的資產負債 、損益和其他財務狀況 。
(6)對公司重整的意見或措施 。
(7)其他有必要列明的事項 。
若申請人是公司董事會,應該由代表公司的董事進行申請 ,同時應附上董事會議記錄或決議 ;申請人若是股東或債權人.在申請書中可不列明上述第(4) 、(5)項 ,但應附上證明其申請資格的文件 。
2.法院裁決
公司所在地的法院在收到公司重整的申請之后 ,一般應征求國家有關管理部門的意見 ,了解該公司有無重整的價值 ,并應通知被申請重整的公司 ;同時 ,還應選派對該公司經營的價值比較熟悉 ,具有專門知識和管理經驗的非重整關系人進行調查,并在法定的期限內將調查結果報告法院 。調查報告的內容有:
(1)公司的業務 、財務狀況和資產估價。
(2)公司是否還有經營價值 。
(3)公司的負責人對經營管理有無失職 、失誤以及相應的責任 。
(4)重整申請中所列事項有無不實之處 。
法院在裁決重整之前 ,應責成公司負責人在法定期限內將股東和債權人分別造冊 ,并分別注明各股東和債權人的住所 、債權或股份總額 。
法院在裁決重整之前,可以依法裁定采取以下一些措施:
(1)凍結公司的財產 。這是為了防止公司在尚未裁決公司重整之前隱匿或處分其財產
(2)限制公司的業務范圍 。
(3)限制公司履行債務和行使債權 。
(4)中止公司的破產 、破產和解(或破產警告)或強制執行等程序 。
(5)禁止公司記名股票的轉讓 。
(6)查定公司負責人對于公司損害的賠償責任 ,并凍結其財產,停止公司負責人的調動 。
法院裁決采取以上限制措施的執行期限在法律上有規定.一般應不超過3個月 ,最長不超過9個月 。
法院在經過了上述一系列程序之后 ,應對重整申請作出重整的裁決或駁回 。
法院駁回重整申請的情況有:
(1)申請程序不符合法律的規定 ,
(2)公司沒有依法公開發行股票或公司債券;
(3)重整申請中有不實事項 ;
(4)公司已經宣告破產 ;
(5)公司已經得到破產警告 ;
(6)公司已經解散;
(7)公司已經沒有經營的價值 。
如果沒有駁回申請的理由 ,法院應作出公司重整的裁決。法院在作出重整裁決后應采取以下措施:
(1)選擇對公司所經營業務有專門知識和經營管理經驗的人員或金融機構作為公司重整監督人 。
(2)選任重整人實施公司重整 。
(3)公告并送達公司重整的裁決 。
(4)將公司重整裁決書通知有關主管機關 。
在法院作出重整的裁決后 ,可以產生以下效果:
(1)公司董事會 、股東會 、監事會停止行使職權 ,公司的業務經營權和財產的管理權 、處分權移交給重整人 。
(2)限制債權的種類和行使 ,各項債權 ,不依重整程序不能行使 。
(3)法院作出公司重整裁決之后 ,應進行股東權利申報 。
(4)在法院作出公司重整裁決之后 ,公司的破產 、破產警告 、強制執行和其他因財產關系而發生的訴訟程序—律中止 。
3.公司重整關系人會議及重整計劃
重整關系人會議是由債權人 、股東 、重整人組成的會議制度,一般由法院選定的重整監督入主持 。
(A)重整關系人會議的任務
重整債權人和股東通過重整關系人會議,在公司重整的程序中參與重整 ,互相合作 ,以恢復公司的生機并維護自己的權益 。
重整關系人會議主要任務有以下幾項:
(1)聽取關于公司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的報告以及關于公司重整的意見 。
(2)對公司重整計劃進行審議和表決 。
(3)對其他有關重整的事項作出決議 。
另外 ,如果重整關系人會議中達到法定人數以上的關系人提出要求另行選定重整人時 ,應該由重整關系人會議提出候選人名單 ,向法院申請選派 。
(B)重整計劃的擬定及其主要內容
進行公司的重整 ,必須由公司重整人擬定公司重整計劃 ,并將重整計劃連同公司的經營 、財務報表提交第一次重整關系人會議審查 。公司重整計劃的內容 ,一般由重整計劃的擬定人根據公司的實際情況擬定 。重整計劃通常應包括以下內容:
(1)全部或部分重整債權人或股東的權利發生變化 。為了達到公司重整的目的 ,重整債權人或公司的股東在重整時對其權利應作出一定的讓步 。比如 ,股份按一定比例減少 ,免除部分債權 、債權證明等。這樣 ,便會導致重整債權人或股東的權利發生變更。
(2)變更經營范圍 。比如擴大或縮小經營范圍 ,改變經營的內容或方向等 。
(4)決定清償債務的方法以及清償債務的資金來源 。
(5)決定對公司資產進行評估的方法及標準 。
(6)公司變更組織或變更章程。
(7)高級管理人員的調動或公司裁員。
(8)決定是否發行新股或公司債券。
(9)其他有必要在重整計劃中列出的事項 。
重整計劃擬定以后 ,應出法院認可 。重整計劃的執行人為重整人 。
4.公司重整程序的結束
公司重整程序結束的結果只有兩個:完成重整或終止重整 。前者意味著重整的成功 ,后者意味著重整的失敗 。
在重整計劃所規定的期限內 ,公司重整人在完成了重整任務之后 ,應召開重整后的股東會 ,并應會同重整后就任的公司董事 、監察人 ,報請法院裁決 ,完成重整 。公司董事和監察人還應向公司登記主管機關申請變更登記或其他有關的登記。
若法院對公司重整計劃不予認可 ,或重整計劃未能在重整關系人會議上獲得通過 ,由法院裁決重整終止 ,或重整計劃由于情況發生變化或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必執行 ,已無重整的可能性或必要性 ,法院裁決重整終止 ,則公司的重整程序便告終止 ,重整的目的未能達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