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組的概念和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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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清算組的概念
清算組是指公司解散后從事清算事務 ,處理公司財產和債權債務事務的執行人 。在破產清算中 ,清算組是在破產宣告以后 ,接管破產人的財產 ,并負責破產財產的清理 、估價及處理和分配的專門機構 。一般認為 ,清算組相當于公司解散以后的董事會。公司解散以后 ,董事會的職權由清算組代為行使 。清算組對內執行清算事務 ,對外代表公司進行活動 。
根據我國《公司法》的規定 ,清算組可以按照以下方式組成:
(1)由董事會成員組成 ;
(2)由股東組成或由股東大會決議聘任有關人員組成 ;
(3)由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 ;
(4)國家單獨出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因特殊原因決定解散的 ,由國家授權投資的部門或機構依照有關規定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 。
2.清算組的職權
一般來說.公司的清算組在執行清算事務的范圍內 ,其所享有的權利與公司董事會相同 ,如有權召集股東會 ,有權對外代表公司 ,有權以公司名義參加訴訟 ,有權獲得報酬等 。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
(1)清理公司財產 ,分別編造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并于清算結束后 ,將上述表冊報股東會確認 。
(2)通知或公告債權人 。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并在60日內在報紙上予以公告。
(3)處理與清算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公司解散后 ,對外營業隨之停止 ,一切未了結的事務,均須由清算組了結 。
(4)收取公司債權 。如果公司對第三人享有債權 ,清算組有權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 。
(5)清繳所欠稅款 。公司解散后.公司原來應當繳納而未繳納的稅款應由清算組繳納 ,一并結清納稅事宜。
(6)清償公司債務 。清算組應當自其成立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申報債權 ,并說明逾期不申報 ,不列入清算范圍 。
(7)處理公司的剩余財產 。
(8)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公司解散后,公司一旦涉訴 ,應當由清算組以公司名義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