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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清算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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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普通清算程序

     普通清算主要由公司清算組按照法律規定的一般程序進行,法院和債權人不直接干預 ,具體程序如下:

    (1)選定清算組成員 。一般來說,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 ,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大會確定其人選 。

    (2)通知債權人申報債權 。清算組應當自其成立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 ,并于60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三次 。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內 ,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

    (3)清償債務。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 ,編制了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公司財產能夠清償公司債務的 ,應當制定清算方案,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 ,繳納所欠稅款 ,清償公司債務 。

    (4)分配剩余財產。公司對支付清算費用和清償公司債務后的剩余財產,有限責任公司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進行分配 ,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

    (5)清算終結 。在普通清算中.經過清償債務和分配剩余財產后,清算即告終結 。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在一定的期限內提出清算報告 ,并造具清算期內收支報表和各種財產帳冊 ,提請股東大會承認 。經股東大會承認后 ,即解除清算組的責任 。清算組應當將清算報告報送公司登記機關 ,申請公司注銷登記 ,宣告公司終結。經公司登記機關核準后 ,注銷公司。

2.破產清算程序

    (1)組成破產清算組 。人民法院應當自宣告公司破產之日起15日內組成破產清算組 。清算組成員由注冊會計師 、律師等專業人員和股東 、債權人代表組成 。

    (2)破產財產的管理和評估 。公司宣告破產后 ,對破產財產的管理處分權就由公司或原清算組轉移到破產清算組 。破產清算組的首要任務就是管理破產公司的財產 ,其次要制作各種會計報表 ,重新記賬 、核算。

    (3)破產財產的變現。即將破產財產中的非現金財產以變賣或拍賣的方式轉換為現金財產。

    (4)破產財產的分配。破產財產分配時 ,應優先撥付破產費用 ,剩下的按法律規定的順序進行清償 。其順序是:①公司所欠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 ;②公司所欠稅款 ;②破產債權 。

    (5)破產清算的終結 。當債權人的債權已通過破產清算得到全部或部分清償 ,或者由于某種原因的產生而使破產程序的繼續進行已無意義時 ,破產清算程序終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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