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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潤分配項目指標的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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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應納所得稅計劃指標的確定

計劃期應納所得稅額=計銳所得額x適用稅率

設x x百貨商店計劃期實現利潤414900元 ,適用固定比例稅率為55% ,則

計劃期應納所得稅額=414900 * 55%=228195(元)

二 、應納調節稅計劃指標的確定

國營企業的調節稅率由財稅部門和企業主管部門核定 。技第二步利改稅有關規定 ,以企業經審定的1983年實現利潤作為基期利潤 ,并在核定企業合理留利(原則上應控制在983年總留利額內)的基礎上 ,核定調節稅率 。其公式是:

調節稅率=(基期利潤*(1-55%)-1983年合理留利水平)/基期利潤*100%

應利潤節稅額=基期利潤*調節稅率+增長利潤*調節稅率*30%

其中的30% ,由企業當年利潤比核定的基期利潤增長部分減征70%即l—70%所致 。

設x x百貨商店經核定以1983年利潤額400 000元作為基期利潤 ,合理留利水平為20% 。計劃期利潤414900元 ,則

調節稅率=((400000*(1-55%)-400000*20%))/40000*100%=25%

計劃期應納調節銳額=400000×25%十(414900—400000)×25%×30%

=101118(元)

三 、留歸企業利潤計劃指標的確定

計劃期留歸企業利潤=計劃期利潤總額-計劃期應納所得稅額-計劃期應納調節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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