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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改稅的第一步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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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3年國營企業進行利改稅第一步改革。之所以要分幾步 ,一是因為價格體系不合理 ,企業之間利潤水平懸殊 ,而價格體系的合理化調整又不是短期能解決的事 ;二是由于時間緊迫 ,不可能—下子制定出完善合理的辦法。 ,所以分幾步走比較妥當 。

    利改稅的第一步是實行“以稅代利 ,稅利并存”的辦法 。主要是對有盈利的國營大中型企業征收所得稅 ,也就是把企業過去上交利潤的大部分改為交納所得稅 ,交納所得稅后剩下的利潤采取遞增包干、定額包干 、比例包干和調節稅等形式在國家同企業之間進行再分配 。小型企業交納所得稅以后 ,除少數剩余利潤比較多的再征收一部分承包費外 ,剩余部分全部留歸企業 ,由企業自負盈虧。

    第一步利改稅是一個改進,但是從經濟體制改革的要求來看仍然是一種過渡性措施 ,因為還有一些問題沒有解決 。

    第一 ,沒有解決好國家和企業的分配關系 。企業交納所得稅后的利潤還得在國家和同企業之間以各種形式進行再分配 ,這就沒有完全打破企業吃國家“大鍋飯”的制度 。

    第二 ,沒有改變企業之間苦樂不均的情況 。價格體系不合理造成企業之間利潤懸殊 ,企業真正經營管理好 、經濟效益高的不一定多得 ;相反 ,經營管理不好、經濟效益不高的許多仍然多得 。如目前經營五金交電的企業 ,毛利率高 ,商品也緊俏 ,不必花多大勁就可以獲得較高的利潤 ,而經營土產的企業 ,一般毛利率較低 ,商品損耗也較大 ,即使努力經營利潤也不高 。企業不能站在同一起跑線上 ,有關措施也就不能真正起到鼓勵先進 、鞭策落后的作用 。

    第三 ,稅種單一 ,很難發揮稅收的經濟杠桿作用 。

    基于這些情況 ,有必要進行第二步的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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