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改稅的第二步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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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步利改稅本來應該在合理調整價格體系以后進行,但幾十年來形成的價格體系在短期內是難以理順的 。在這種情況下 ,為了加快城市經濟體制改革的步伐,把經濟搞活 ,決定先進行稅制改革 。這樣 ,可以緩解價格體系不合理造成的矛盾 ,促進價格體系改革,也為勞動土資制度改革創造條件 。
國務院于1984年9月18日批轉了《國營企業第二步利改稅試行辦法》 。從1984年第4季度開始 ,國營企業的純收入上交形式將由稅利并存過渡到完全以稅代利 。
(一)第二步利改稅的具體做法
(1)把原來的工商稅按課稅對象 ,劃分為產品稅 、增值稅 、鹽稅和營業稅,并合理調整產品稅稅率。
(2)增設資源稅和城市維護建設稅 ,以及房產稅 、土地使用稅 、車船使用稅等四種地方稅 ,四種地方稅保留稅種 ,暫緩征收 。
(3)將第一步利改稅中設置的所得稅和調節稅加以改進 。例如經批準可在一定期限內減征一定數額的所得稅 。核定基期利潤扣除55%的所得稅后 ,余利低于1983年合理留利水平的不征調節稅 。為了給企業留后勁 ,對企業當年利潤比基期利潤增長部分減征調節稅的比例 ,由原來的60%改為70% ;計算方法由環比改為定比 ;時間由3年不變改為7年不變。對企業征收過所得稅之后 ,再區別不同情況征收調節稅 ,稅后利潤歸企業支配 。
(4)國營企業在實現銷售或提供勞務后 ,應按規定范圍分別計算繳納產品稅 、增值稅、鹽稅、營業稅(一種產品或勞務只繳納一種),所納稅額從經營收入中扣除 。
資源稅的計稅依據為應稅產品的銷售收入 ,稅率則按產品銷售利潤率的高低分檔次確定 。銷官利潤率不超過12%的不繳納資源稅,超過12%至20%的部分 ,銷售利潤率每增加1%,稅率累進0.5% ,超過20%至25%的部分 ,每增加1% ,稅率累進0.6% ,超過25%的部分 ,每增加1% ,稅率累進0.7% 。
(5)國營大中型企業 ,應就所得額按55%的固定比例稅率計算繳納所得稅 ,稅后利潤還應按核定的調節稅率計算繳納調節稅 。
(6)國營小型企業,應就所得額按新的八級累進稅率計算繳納所得稅 ,利潤較多的再上交一定數額承包費;稅后企業自負盈虧 ,國家不再撥款 。
(7)企業稅后留利,應按照國家規定比例分別建立各種基金 。
(二)所得稅的計算
1.應納稅所得額
指納稅單位計算繳納所得稅的計稅依據 ,也叫計稅利潤 。它是以實現利潤為基礎 ,加上從聯合經營單位分得的利潤 ,扣除國務院 、財政部規定不納所得稅項目的金額 ,如提前還清基建借款應留歸企業的利潤 、國外來料加工裝配業務應留歸企業的利調、企業基建改擴建和技措性借款項目投產后用新增利潤歸還借款的部分和分給聯營單位的利潤等 。其公式為 ,應納稅所得額=實現利潤+聯營單位分得的利潤—分給聯營單位的利潤單項留利-用新增利潤歸還的基建借款—用新增利潤歸還的技措借款—國家允許扣除的其他項目
2.應納所得稅額
國營企業所得稅按日 、按旬或按月預交本月銳款,按月或季結算 ,年終匯算清交 ,多退少補 。適用固定比例稅率的企業 ,其應納所得稅額計算公式是:
應納所得稅額=應納稅所得額*固定比例稅率
適用八級超額累進稅率的企業 ,其應納所得稅額計算公式是:
應納所得稅額=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