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務審計的職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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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務審計的職能是指它客觀上所具有的功能 。財務審計具有監督 、鑒證和評價三大職能。
(一)監督職能
監督 ,即監察和督促 ,財務審計監督職能是審計人員依法對被審單位的財務收支及其經濟活動進行各種形式的檢查,并做出客觀 、公正的結論 ,監察和督促被審單位的財經活動合法合規進行 。財務審計的基本目的是查錯防弊 ,維護財經法規 。因此,審計監督是財務審計的基本職能。要充分發揮這一職能 ,首先必須要求審計具有法律保證的獨立地位 ,以便審計人員排除各方干擾 ,依法秉公審計 ;其次是審計機關必須有審計監督權 ,這一點在《憲法》中已作了規定 ,賦予審計機關獨立行使審計監督權 。至于社會審計組織 ,則要在接受國家審計機關委托后才具有審計監督權 ;最后 ,財務審計實施時必須要有明確的客觀標準 ,否則將造成被監督人不服的局面 。
(二)鑒證職能
鑒證 ,即鑒定和證明 。財務審計的鑒證職能,是指鑒定和證明被審企業的會計資料所列示的財務活動是否真實 、正確 、合規和合法 ,并就其可信賴程度做出公證 ,借以確認或解脫有關人員的經濟責任。社會審計體現審計鑒證職能最明顯 。例如 ,會計師事務所受托驗資 ,對投入資本進行驗資后出具驗資報告 ,對年度報告審查后出具的查賬報告 ,對解散清算事項進行審核后出具清算報告等 ,都具有經濟鑒證的職能 。又如,內部審計機構對群眾舉報的貪污 、盜竊或違紀事項 ,要通過審計鑒定真偽 ,為解脫或確認其經濟責任作出結論 。再如 ,國家審計機關對廠長(經理)的離任責任審計 ,對承包經營的經濟責任審計等 ,都屬于財務審計鑒證職能的體現。
財務審計的鑒證職能是商品經濟發展到一定階段的產物 ,所有者和經營者分離之后 ,雙方都需要尋求獨立的第三者給予鑒證:所有者為了維護其利益 ,需要審查經營者經濟責任的履行情況 ;而經營者為了表明其業績 ,維護其信譽 ,取信于所有者、債權人以及社會各界 ,也需要審計組織對其會計資料所列示的財務活動進行審計,并做出客觀的鑒證和證明 。當然 ,審計人員在作鑒定 、證明時 ,必須嚴格以國家的財經法規 、會計準則和企業的既定財務管理制度作為審計標準 ,作出的審計鑒證才能使雙方信服 。
(三)評價職能
審計評價職能 ,是指審計機構對被審企業的財務活動情況做出評價 、提出建議 ,促使其改善經營管理 。評價包括評定和建議,評定是根據審計標準對被審計企業的財務活動情況做出評議和估價。如評定被審計企業的財務決策是否正確 ,計劃和方案是否先進可行 ,內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并切實執行 ,財務收支是否按計劃 、預算和有關規定執行 ,會計工作是否扎實 ,會計賬目資料是否真實 、正確等等。建議則是在評定的基礎上,以管理建議書的形式向被審企業提出改善經營管理的辦法和措施 ,督促被審計企業克服缺點 ,糾正錯誤 ,改進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