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者權益審計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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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業合同 、章程企業合同 、章程對投資各方的出資方式 、出資期限及其他要求作了詳細規定 ,一經國家審批部門批準 ,就具有法律效力 。投資各方均不得隨意更改 ,應嚴格履行合同 、章程所規定的出資義務 。
(二)企業董事會的有關文件 對于不必報經審批部門批準的有關投資事項 ,一般在董事會議上決定,形成董事會的文件 ,來約束投資各方履行。
(三)國家授權有關部門的批準證書和營業執照 、批準證書是由國家授權有關部門批準企業成立的法律文件 ,投資各方應遵照執行。營業執照是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批準發給企業的合法經營的許可證,它規定企業成立和終止的日期 。
(四)國家有關法律和行政法規 主要是關于企業設立登記 ,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的有關法規 。如《民法》 、《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 、《公司法》以及《公司法人登記管理條例》 、《股份有限公司規范意見》 、《有限責任公司規范意見》 、《企業財務通則》 、《企業會計準則》等 。這些法律 、法規有的是企業成立審批的依據 ,有的是投資管理和核算的依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