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的審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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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稅是以增值額作為課稅對象的一種稅。
(一)增值稅的主要內容
1.納稅人。根據增值稅條例規定 ,凡在我國境內從事銷售貨物 ,提供加工和修理修配勞務 ,以及從事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 ,都是增值稅的納稅人 。
(1)這里的貨物是指除去土地 、房屋和其他建筑物等一切不動產之外的有形動產 ,包括電力 、熱力和氣體在內 。銷售貨物是指有償轉讓貨物的所有權 。
(2)從事加工和修理修配勞務的單位和個人 。這里的加工和修理修配勞務是指有償提供加工和修理修配勞務 ,單位或個體經營者聘用的員工為本單位或雇主提供加工 、修理修配勞務 ,不包括在內 。凡在我國境內從事上述各項業務活動的國有企業 、集體企業 、私營企業、股份制企業 、三資企業、其他企業和行政單位 、事業單位、軍隊、社會團體及其他單位 ,以及個體經營者及其他個人,都是增值稅納稅人 。如果把企業租賃或承包給他人經營的 ,以租賃人或承包人為納稅人。這里所說的“境內”,是指所銷售的貨物的起運地或所在地在稅境之內 ,以及銷售的應稅勞務發生在稅境之內 。
(3)從事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 。進口貨物是指報關進口的具有財產價值的物品 。
2.課稅范圍 。課稅范圍是指一個國家的增值稅實施的范圍 。按1994年確定的增值稅征稅范圍 ,包括貨物的生產 、批發、零售和進口環節 。此外,加工和修理修配也屬于增值稅的征稅范圍 ,加工和修理修配以外的勞務服務暫不實行增值稅,而征營業稅 。
除上述規定外 ,屬于增值稅征稅范圍的還包括:
(1)稅法規定的視同銷售貨物 ,例如 ,將貨物交付他人代銷 ;銷售代銷貨物 ;設有兩個以上機構并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 ,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于銷售,但相關機構在同一縣(市)的除外將自產 、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用于非應稅項目 ,作為投資 、提供給其他單位或個體經營者,分配給股東或投資者 ,用于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 ,無償贈送他人等 ,都要視同銷售交納增值稅 。
(2)由稅務機關確定的視為銷售貨物的混合銷售行為 。所謂混合銷售 ,是指有些銷售行為同時涉及貨物和非增值稅應稅勞務 ,即在同一項銷售行為中既包括銷售貨物又包括銷售非應稅勞務 。例如 ,銷售電梯并負責安全調試 ,由于電梯本身的價值和安裝調試費都從一個客戶收取 ,故稱為混合銷售行為 ,收取的全部價款都要計交增值稅 。從理論上說,收取的安裝調試費部分 ,應交納營業稅而不應交增值稅 ,但營業稅稅率低 ,企業往往將設備本身的價值擠一部分到安裝調試費中,以達避稅之目的 ,故對其全部收取增值稅 ,以防企業弄虛作假 。
(3)納稅人兼營非應稅勞務 ,但不分別核算或者不能準確核算非應稅勞務銷售額的 ,其非應稅勞務部分也一并征收增值稅 。這里應注意“兼營”和“混合銷售”是兩個不同的概念 ,兼營的收入取自兩個客戶 ,如百貨商場兼營美容美發業務 ,美容美發的收入只要與商品銷售分別核算清 楚,就可只交營業稅 ,而混合銷售則收入取自同一客戶 ,如前述電梯本身的貨款及安裝調試費 ,全部收入都要交增值稅 。另需注意 ,這里所說“非應稅勞務”的稅 ,是僅指增值稅 。
3.稅率 。為了征管方便 ,加之奢侈品和非生活必需品征收有消費稅 ,我國目前增值稅只設置了一檔17%的基本稅率,一檔低稅率13% ,此外 ,還有專用于出口貨物的零稅率。低稅率只適用于下列幾類貨物:①糧食及其制品 、食用植物油 ;②自來水 、暖氣 、冷氣 、熱水、煤氣 、石油液化氣 、天然氣 、沼氣、居民用煤炭制品 ;③圖書 、報紙 、雜志 ;④飼料 、化肥 、農藥 、農膜 、農機 ;⑤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貨物 。
4.應納增值稅的計算 。增值稅采用購進扣稅法計稅 。其應納稅額的計算公式是:
應納稅額=當期銷項稅額一當期進項稅額……
當期銷項稅額=當期銷售額*稅率
因當期銷項稅額小于當期進項稅額不足抵扣時,其不足部分可以留待下期繼續抵扣
式中“當期銷售額” ,應按前述“課稅范圍”無一遺漏地加以計算確定 。此外還應注意以下幾點:
(1)凡屬于應稅銷售行為的,其銷售額除包括銷售貨物和應稅勞務本身的價格外 ,還應包括隨同銷售或提供勞務向購進方收取的各種價外費用 。
(2)納稅人采取折扣方式銷售貨物時 ,如果銷售額和折扣額在同一張發票上分別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銷售額征收增值稅 ;如果將折扣額另開發票 ,不論其在財務上如何處理 ,均不得從銷售額中減除折扣額 。
(3)納稅人采取的以舊換新方式銷售貨物的 ,應按新貨物同期的市場銷售價格確定銷售額 ,沒有市場價格的按組成計稅價格確定銷售額。
(4)納稅人采取還本銷售方式銷售貨物的 ,不得從銷售額中減除還本支出 。
(5)采用合并定價方法的,應將含稅的銷售額換算為不含稅的銷售額后再計算應納稅額 。換算公式為: 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增值稅率)
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貨物后因發生銷貨退回或折讓退還給購買方的銷售額 ,應從發生銷貨退回或折讓當期的銷售額中扣減 。
(6)當各種銷售行為或視同銷售的行為,銷售額因銷售價格明顯偏低而偏低時 ,應按下列順序確定銷售價格:①按納稅人當月同類貨物的平均市場銷售價格確定 ;②按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貨物的平均市場銷售價格確定 ;③按組成計稅價格確定 。公式為:
組成計稅價格=成本*(1+成本利潤率)
(7)對進口貨物的不含增值稅的組成計稅價格為計稅銷售額 ,并依增值稅率直接計算應納稅額 ,不得抵扣任何進項稅額 。組成計稅價格的計算公式為:
組成計稅價格=關稅完稅價格十關稅十消費稅
至于(1)式中的“當期進項稅額” ,是指當期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已繳納的增值稅稅額 ,具體包括以下內容:①納稅人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 ,從銷售方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增值稅稅額 ;②納稅人進口貨物從海關取得的完稅憑證上注明的增值稅稅額 ;③購進免稅農產品 ,按照買價依據10%的扣除率計算的進項稅額 。其中買價應含代扣代繳的農林特產稅和支付給農業生產者的價款 ;④支付的運輸費用 ,按實際發生的運費依據10%的扣除率計算進項稅額 ;⑤廢舊物資收購部門向社會收購的廢舊物資 ,按實際收購價格依據10%的扣除率計算進項稅額 。
另外 ,增值稅條例還規定了不準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進項稅額:①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未按規定取得并保存增值稅扣稅憑證的;②扣稅憑證上未按規定填列增值稅額及其他有關事項 ;③購進固定資產;④購進的貨物或應稅勞務用于非應稅項目 、免稅項目 、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 ;⑤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 ;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 、產成品所耗用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 。此外還規定小規模納稅人銷售的貨物或應稅勞務 ,按照不含增值稅的銷售額和規定的征收率直接計算應納稅額 ,不得抵扣任何進項稅額 。即:
應納稅額=不含稅銷售額*征收率
5.增值稅的減免 。現行增值稅條例規定了以下免稅項目:①農業生產者銷售的自產農業產品 ;②避孕藥品和用具 ;③古舊圖書 ;④直接用于科研、教學的進口設備 ;來料加工、來件裝配和補償貿易所需進口的設備;由殘疾人組織直接進口供殘疾人專用的物品 ;銷售自己使用過的物品(但游艇 、摩托車 、汽車除外) 。
自增值稅1994年實施以來 ,根據運行中發現的問題 ,國家稅務總局又陸續出臺了一些稅收優惠措施 ,包括:①對軍隊 、軍工企業自產銷售的軍品 ,以及生產民品的企業生產銷售的某些軍品 ,免征增值稅 ;②殘疾人員個人提供加工和修理修配勞務的,免征增值稅 ;③對種子 、種苗 、化肥 、農藥 、電影拷貝 、國有糧食企業銷售的糧油可給予一定時期的免稅照顧 。
6.增值稅的繳納 。稅款的繳納包括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納稅期限和納稅地點三方面內容 。
增值稅對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的規定如下:①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銷售貨物 ,不論貨物是否發出 ,均為收到銷售額或取得索取銷售額的憑據 ,并將提貨單交給買方的當天 ;②采用托收承付和委托銀行收款方式銷售貨物 ,為發出貨物并辦委托收款手續的當天 ;③采取賒銷和分期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為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 ;④采取預收貨款方式銷售貨物的 ,為貨物發出的當天 ;⑤委托其他納稅人代銷貨物,為收到代銷單位銷售的代銷清單的當天 ;⑥銷售應稅勞務 ,為提供勞務同時收訖銷售額或取得索取銷售額憑據的當天 ;⑦自產自用或委托加工等視同銷售貨物的,為貨物移送使用的當天 ;⑧進口貨物 ,為報關進口的當天 。
增值稅的納稅期限 ,分為按期納稅和按次納稅兩種形式 ,具體形式和納稅期限由主管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的具體情況分別核定 。
增值稅的納稅地點分以下四種情況:①固定業戶在其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②固定業戶到外縣(市)銷售貨物的,憑其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開具“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 ,回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未持該證明的 ,向銷售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③非固定業戶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 ,向銷售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④進口貨物由進口人或其代理人向報關地海關申報納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