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花稅審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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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稅是對經濟活動和經濟交往中書立 、領受具有法律效力并受國家法律保護的憑證征收的一種稅 。該稅采取在憑證上粘貼印花稅票的辦法作為完稅標志 ,故稱為印花稅 。印花稅具有征收面廣 、稅負輕 、自行完稅和輕稅重罰的特點 。
印花稅的征收,對于加強各種經濟憑證的管理 ,促進各種經濟行為規范化 、法律化 、掌握和監督經濟活動狀況;對于強化國民的納稅意識 ,維護國家的經濟權益 ;對于增加財政收入 ,積累建設資金 ,都有重要意義。
1.對印花稅計稅依據的檢查 。一般可通過對每一應稅憑證的內容 、性質等 ,來查明以下問題:①有無不按規定的計稅依據計稅貼花 ,造成少納或未納印花稅的現象 ;②有無不按合同記載金額計稅貼花 ,少納印花稅的現象 。如:雙方各執一份的經濟合同本應各自按合同金額計貼而只貼一半 ;③有無漏計計稅依據 ,少納印花稅的問題 。如:納稅人修改合同后增加的金額 ,未按規定補計印花稅 ;④有無不按規定結算 ,少納印花稅的問題 。如:納稅人簽訂的技術轉讓合同 ,一般是按技術受讓人收入的一定比例提成收取技術轉讓費 ,但簽約時其技術轉讓費難以預計 ,故雙方先暫按定額5元貼花 ,待以后實際取得技術轉讓費收入時結算 ,補繳少納的印花稅 ,應查明是否作了這種補繳。
2.對適用稅目稅率的檢查 。①納稅人有無從低適用稅率的情況。例如 ,有無將稅率為的財產租賃合同從低按購銷合同萬分之三計算貼花的情況 ;②納稅人簽訂的“混合”合同 ,是否分別按適用稅率計算相加后貼花 ;③納稅人有無將應按比例稅率計稅元的定額的憑證改按稅貼花 。
3.印花稅的其他審計內容 。①審計免稅是否合規:對捐贈財產給政府及公益部門所立書據 ,國家指定收購部門與村民委員會 、農民個人簽訂的農副產品收購合同 ,無息、貼息和國外提供的優惠貸款合同免征印花稅 ; 納稅人粘貼印花的位置是否正確 ,有無貼花后不注銷的行為 ;③納稅人有無偽造和重復使用印花稅票的問題 。為貫徹輕稅重罰的印花稅立法原則 ,對不貼 、少貼印花稅票的 , 除責令補貼外,可處以應補貼金額 20倍以下罰款 ;對只貼不注銷的 ,處以10倍以下罰款 ;對重用印花稅票的 ,處以30倍以下罰款 ;對偽造印花稅票的 ,稅務機關應提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