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審計的種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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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審計的種類可從不同的角度進行劃分 。
(一)按執行審計工作的機構劃分 ,可分為金融外部審計和金融內部審計 。金融外部審計是國家審計機關對各金融機構的審計 。金融內部審計包括中國人民銀行審計部門對本系統和其他金融機構的分級審計 ,以及各金融機構的審計部門對本單位和所屬約分支機構的分級審計 。
(二)按審計目的劃分 ,可分為財經法紀審計 、財務收支審計和經濟效益審計。財經法紀審汁是對執行財經法規的情況進行審計 ;財務收支審計是對財務收支活動的合規件 、合法性進行審計 ;經濟效益審計是對經營管理質量和經濟效益的審計 。
(三)按審計的范圍劃分 ,可分為全面審計 、局部審計和專項審計 。全面審計又稱綜合審計 ,是對被審單位的一定時期內的會計行為和會計事實進行全面的審核 ;它是將財務審計 、法規審計、經濟效益審計 、項目效果審計有機地結合在—起的審計 。局部審計又稱部分審計,是為了特殊目的 ,對被審單位部分經濟業務進行審計的一種形式 ,審汁的具體內容 ,則根據特定的審計目的確定 。專項審計又稱專題審計 ,它的范圍比較廣泛 ,審計時 ,應根據不同的對象 、目的 ,采用不同的方法 。
(四)按進行審計的時間劃分 ,可分為定期審計和不定期審計 。定期審計是每隔一定時間 ,對這一時期的工作進行的審計 。不定期審計是根據需要對某一專題或單位進行臨時的審計 。
(五)按進行審計的方式劃分 ,可分為送達審計和就地審計 。送達審計又稱報送審計 ,是由被審單位將其會計報表和有關資料 ,按期報送審計機關進行審查的一種方式 。就地審計有兩種:巡回審計是由審計人員按預定計劃 ,定期到被審單位進行輪流審計 ;派駐 。審計是由審計機關委派審計人員進駐被審單位 ,進行經常審計 。
(六)按審計的組織劃分 ,可分為會同審計和獨立審計 。會同審計又稱特殊審計 ,是審計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對某項專業性問題或涉及面較廣的重大問題進行的全面審計 。獨立審計是審計部門單獨組織的審計 ;如審計任務較大,也可由審計部門為主 ,組織業務部門配合 。
(七)按審計監督的時間劃分 ,可分為事前審計 ,事中審計和事后審計 。事前審計是在業務活動發生以前對可能發生的偏差和漏洞所進行的審計 ,它可起到防患于未然的預防性控制作用 ,有助于領導者作出正確的決策。事中審計就是日常審計 。事后審計是在業務活動以后進行檢查評價 ,目的在于肯定成績,檢查揭發弊端,消除隱患,糾正偏差 。
(八)按是否通知受審單位劃分 ,可分為預告審計和突擊審計 。預告審計又稱通知審計 ,審計人員在審計之前 ,將審計目的 、要求、內容和日期等預先通知被審單位 ,以便其做好充分準備 ,這樣可以節省時間 ,提高審計效率 。預告審計一般用于常規性的財政財務審計和效益審計 。突擊審計又稱無通知審計,是對被審單位及被審人員進行出其不意的突擊審查 。突擊審計可以防止被審單位和被審人隱匿或銷毀舞弊的痕跡 ,便于弄清事實真相 ,查明問題 。突擊審計適用于非常規性的特定審計或專案審計;在常規審計中,對于現金 、貴重物資的檢查 ,往往也采用這種審計形式 。
此外 ,還可按金融業務分類 ,分為信貸計劃審計 、各種貸款業務審計 、儲蓄業務審計 、貨幣發行審計 、現金出納業務審計 、保險業務審計等等 。本書以下各章 ,主要是按金融業務分類 ,介紹各種金融業務審計 。而在實踐中,各類審計常是有機地結合在一起的 ,這樣既能提高工作效率 ,又能保證審計的質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