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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匯票結算方式的審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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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銀行匯票是匯款人將款項交存當地銀行 ,由銀行簽發給匯款人持往異地辦理轉帳結算或支取現金的票據 。單位 、個體經濟戶和個人需要文付各種款項均可使用銀行匯票 。銀行匯票的簽發和解付 ,全國范圍限于中國人民銀行和各專業銀行參加“全國往來”的銀行機構辦理 ,跨系統簽發的轉帳銀行匯票的解付 ,通過同城票據交換將銀行匯票和解訖通知提交給同城的有關銀行審核支付后抵用 。對銀行匯票審計要從簽發銀行匯票和兌付銀行匯票兩個方面進行。

(一)對簽發銀行江票的審計

    1.匯款人申請辦理銀行匯票的“銀行匯票委托書”是否填寫正確完整 ;銀行受理銀行匯票委托書 ,是否在收妥款項后據以簽發銀行匯票 。

    2.簽發的銀行匯票各要素是否正確完整 ,符合要求 ;印鑒是否清晰完備 ;是否用壓數機壓金額 ;是否將解訖通知與匯票一起交給匯款人。

    3.個體經濟戶和個人需要在兌付地支取現金的 ,匯款人和銀行是否分別在“銀行匯票委托書”和“銀行匯票”的“匯款金額”欄先填寫“現金”字樣 ,后填金額數字 。不得轉匯的是否在備注欄注明 。

    4.簽出的銀行匯票被全領兌付或部分兌付后的結清、退款帳務核算是否及時 ,是否按規定的手續制度辦理,做到正確無誤 。

    5.銀行匯票的退匯 、掛失是否根據結算辦法的規定辦理 。對超期匯票是否及時查詢和處理 。

(二)對兌付銀行匯票的審計

    1.受理銀行匯票時是否要求取款人同時提交“解訖通知” ;對匯票和解訖通知所填各要素是否進行認真審查 ;對實際結算金額和多余金額是否進行復算 。

    2.未在銀行開立帳戶的收款人持銀行匯票向銀行要求支取款項時,銀行是否驗證收款人的身份證明 ,并要求其簽字蓋章 。

    3.有無支付“超期”匯票;匯票的掛失手續是否根據結算辦法的規定辦理 。

    4.未在銀行開立帳戶的收款人要求分次支取銀行匯票款項時 ,是否以收款人的名稱給其開立臨時帳戶辦理分次支付 ;臨時帳戶是否只付不收 ,付完清戶 ,不計利息 。

    5.有無將沒有填明“現金”字樣的銀行匯票向收款人支付了現金 ;辦理轉匯的銀行匯票是否加蓋“轉訖”戳記,全額兌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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